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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实施细则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

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发〔2020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20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629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和个人

所有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

天然商品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以下简称“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以下简称“管护补助”)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林联发〔20191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包括集体(含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是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区内生态状况极为重要,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天然商品林地(包括天然有林地、天然疏林地、天然灌木林地)。

第三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是本县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主管部门,负责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管理和管护、管护补助管理使用、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村委会等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管护补助落实、检查、监督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林权所有者)作为集体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负有属地责任;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做好林业服务工作。

经县人民政府决定,管护责任人(包括护林队人员、资源监测人员、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要切实保护好我县森林资源,按照本实施细则对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进行管理、管护,支付管护补助。

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应分别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区划管护责任区,落实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落实到管护责任人,进行管理、管护工作。

 

第二章  护林队人员、资源监测人员、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选聘

 

第六条  护林队人员、资源监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年龄控制在55周岁以下,中专(全日制学历优先)以上学历,爱岗敬业,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电脑知识和基本操作,对林业新知识、新技术有较强的理解、接受和实践能力。

为确保人员稳定和便于管理,原则上从县林业局所属国有林场抽调符合上述条件的年轻在职职工,聘用期为1年。要求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和学习期间,能够任劳任怨,服从乡镇主管领导安排,胜任并完成乡镇林业工作站安排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防火、检疫、调查设计、资源监测等各项林业内、外业工作,遵纪守法。

聘用期满后,经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考核、民主测评,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予以续聘;否则,退回所属林场,另选派其他符合条件的林场职工进行试用、聘用。

第七条  护林队人员主要职责: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等有关文件。在管护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乡镇林业工作站做好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管护工作。认真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制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乱砍盗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乱砍盗伐、毁坏林木和毁林开垦等案件;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资源监测人员主要职责:承担乡镇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作业设计调查、森林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其他林业资源调查监测。承担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其栖息、繁衍环境的调查与监测,湿地资源和其他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与监测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监管人员的选聘: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辖区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面积选聘监管人员。原则上按照面积每一万亩左右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配备1名监管人员,也可按照不高于管护人员与监管人员10:1的比例选聘监管人员。按照县林业局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使用计划支付监管人员管护补助。监管人员的管护补助支付可略高于管护人员。

第九条  监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年龄严格控制在6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热爱林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掌握电脑知识和基本操作,对林业新知识、新技术有较强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特别是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院校毕业生(待业或未就业),长期从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品行端正,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予以优先聘用。

坚决杜绝协理员、村委会干部、财政开资人员、退休人员、超龄有重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兼职人员及其它单位开资人员等担任监管人员。若发生弄虚作假、不参加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套取管护补助等问题,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监管人员,通过基础知识和林业知识考试、民主考评、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考核,择优录取,确定为监管人员人选;乡镇林业工作站把监管人员人选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XX乡镇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监管人员明细表》等)报送至县林业局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参加县林业局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确定为监管人员,按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相关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林业工作站签订《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有效期为1年,方可从事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监管工作。                         

第十条  监管人员主要职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的管护人员的出勤情况、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质量、造林补植、巡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情和火灾及林政案件上报等工作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报送至乡镇林业工作站,完成乡镇林业工作站安排的其它宣传、防火、资源调查、施工等各项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在60周岁以下的男村民,初中以上文化,热爱林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吃苦耐劳,敢于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能从事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的选聘:村(屯)集体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包含集体所有、未确权发证、未完善相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合同、有林权纠纷和争议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选聘,村委会推荐管护人员,原则上在本村(屯)长期居住的村民中进行公开、公正、公平选聘,全村(屯)符合条件的村民都可以参加竞聘,成绩优胜者报县林业局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批准后聘为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人员。

股份合作社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地所有者村委会组织,股份合作社成员进行公开、公正、公平选拔,选聘本合作社内部符合管护人员条件的股民为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人员,负责本合作社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管理工作。

联户家庭承包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地所有者村委会组织,联户成员选聘本联户内部符合管护人员条件的成员为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人员,负责本联户家庭承包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管理工作。

个人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确权发证、完善相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合同(包括家庭承包、谁造谁有、流转等合同),无林权纠纷和争议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经林地所有者村委会同意,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村委会监督检查、指导下,林权所有者可以自行管护或聘用管护人员管护本人所有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主要职责:认真学习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的相关政策、条例、办法等。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如实填写、上报管护情况。必须对管护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以便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乱砍盗伐林木、乱挖滥采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开矿采砂、毁林开垦参地、森林火灾、病虫害疫情等破坏、危害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资源和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确保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处于有效的管护范围。

第十四条  被确定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人员,必须通过本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按要求签订《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有效期为1年,方可上岗管护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必须与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第十五条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把管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责任区号、管护面积、管护形式、管护补助等)报送至县林业局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障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管护工作的有效开展,县林业局设立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机构的职责:负责组织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管护办法和制度;组织开展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参与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查、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管护补助范围的天然商品林的管护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协同相关部门检查管护补助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林业工作站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签订责任状,各负其责。

县林业局与各乡镇林业工作站签订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保护责任状和《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与林权所有者、经营者签订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保护管理责任状和《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

第十八条  在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的沟边、路口等明显处,以县人民政府名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公示碑、宣传碑、管护牌、宣传牌等)。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现状,划分管护责任区,对责任区进行编号归档,并用GPS进行现地定位。
    
第十九条  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以保护为主,采取封山禁牧和封山育林等措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建设成多树种、多草种、多层次,生物多样,结构合理,生态功能最大化的异龄林和复合型植被。

县林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委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地、空地实行植树造林,对疏林地实行人工补植和封山育林,对低效林实行林分改造,逐步提高、改善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生态功能,提高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林分质量,丰富森林资源景观。
在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范围内实行植树造林的,应当保留珍贵树种和原生的植被。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区内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必要的抚育采伐,按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中的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任何方式采伐。
    
禁止在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砍柴、放牧、狩猎、修建墓地等破坏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征用或占用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林地。确因建设需要征用或占用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林地的,应当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上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所在地的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对居住在重要生态区位或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地区的居民(如:村屯、参场等),逐步实行生态移民。在居民已迁出的地区,县林业局应当组织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实行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所有者、经营者可以对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中的经济类树种和中药材进行适度、科学、合理的种植、培育、开发、利用,其经营措施应当符合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保护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森林旅游的经营者需利用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制定专项设计方案,申请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评估、上报、审批,在不影响其生态功能前提下与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所有者、经营者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并接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快速森林火灾防控体系,严格火源管理和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
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所在地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在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范围内、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阻隔道,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组建专业扑火队伍。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加强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维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监测体系,管护责任人要对自己责任区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巡查,防止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对放牧、乱砍盗伐、毁林开垦种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上报。逐步开展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森林资源和生态指标动态监测,评估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生态功能等级,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局、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根据需要建立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购置档案设备,安排专人管理。为便于长期数据保存和数据维护,对有关数据、图表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档案、资源管理档案、资金管理档案、管护和经营情况档案、森林培育档案、森林保护档案、防火和病虫害检疫档案、毁林案件档案和检查监督情况等。

  

第四章  管护补助管理

 

第三十条  管护补助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补偿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管护补助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对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责任人管护情况的检查验收、跨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救治、资源监测以及林区道路维护、交通工具维护维修、公示碑、管护房、办公用品等公共设施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由县林业局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管护补助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管护责任人管护补助支出和对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用于造林、抚育、管护房修建、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林业和草原局每年下拨至我县的管护补助按照如下比例进行分配使用:省级支配公共管护支出占1.7%,县级支配公共管护支出占1.7%,管护补偿性支出占96.6%。其中,管护补偿性支出:用于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管护补助补偿性支出占80%;用于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监管人员、护林队人员和资源监测人员管护补助补偿性支出占13.3%(其中:乡镇林业工作站监管人员管护补助补偿性支出占6%,护林队人员和资源监测人员管护补助补偿性支出占7.3%);用于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的造林、抚育、管护房修建、防火、办公用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管护补助支出占3.3%

县林业局统一安排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区域的护林队人员和资源监测人员的管护补助支出。

第三十四条  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天然商品林管护补助拨付办法:管护人员要按照《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规定履行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监管、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监管人员要按《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履行监督、检查义务。乡镇林业工作站根据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履行《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管护、监管情况申报管护补助。由县林业局每月、每季度将乡镇林业工作站上报月(或季度)管护补助支付的80%直接拨入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银行账户中。其余全年20%管护补助作为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年度检查验收的质量保证金,于每年1220日前,由县林业局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办公室对不低于20%的监管人员、管护人员的管护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由县林业局拨付全年20%管护补助;不合格者,按《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规定扣减全年20%管护补助;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情节严重者,终止拨付管护补助,予以解聘。

第三十五条  造林和抚育、林区道路维护、管护房维修和新建等项目资金拨付办法: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于每年31日前,将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区内的造林和抚育、道路维护、管护房维修和新建等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使用计划和工程预算报送至县林业局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办公室,经县林业局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且到现地勘验、核实,确定管护补助使用计划和工程预算符合管护补助使用有关规定,报县林业局备案后,可以按上报计划实施。

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内的造林和抚育、林区道路维护、管护房维护维修和新建工程项目完成后,经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凭验收单、按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预算办理相关票据,按相关规定向县林业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  检查验收是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管护补助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县林业局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机构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和《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签订情况等。

(二)管护和管理。管护责任人管理情况,巡山巡查和考勤情况,管护效果,造林、补植抚育地点、面积和效果,抚育设计和作业质量管理情况,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护林、防护措施和火灾发生、扑救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报告和防治情况,各类破坏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森林资源案件报案、立案和处理结果等。

(三)资金管理。参照《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管护补助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审计。管护补助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管护补助,确保专款专用。

(四)检查时间。每年1120日前,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完成本乡镇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自查工作,1220日前,县林业局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办公室完成全县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理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依据《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的相关规定,拨付全年20%管护补助(即质量保证金),续签下年度《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管护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根据管护情况扣除全年20%管护补助相应比例的罚款。管护不到位,管护责任区内发生乱砍盗伐和毁林开垦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有害生物蔓延等现象,未及时制止、扑救、救治和上报,造成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者,解除其《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拨付协议》,终止拨付管护补助,扣除全年20%管护补助,并予以解聘,不再签订下年度《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管护合同》《天保区外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付协议》。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