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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15年4月28日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15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长政办发〔2014〕37号)精神,搞好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房屋完好程度,不断改善办公环境和使用条件,切实保障机关工作需要,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修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管局)行使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包括房屋附属的设备、设施,下同)修缮工作统一管理职能,依法进行办公用房的修缮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认真贯彻执行办公用房修缮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项目(以下简称修缮项目)计划的受理、申报立项、组织实施。
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工作。
负责对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工作的组织管理。
负责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及业务用房的权属登记申请、使用调配和大中修维护等工作。
负责报告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资金使用的情况,提出关于修缮工作建议。
第二章 修缮原则和分类
第三条 办公用房的修缮应该坚持保证安全、经济适用、量力而行、节能节水、利于环保、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的原则。办公用房修缮工作管理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
第四条 办公用房的修缮包括房屋本身和附属设施的维修两大类。本办法所指的办公用房修缮是对房屋、设备进行的综合性大修、中修和专项性维修工作。
大修是对房屋、设备进行的全面修复,如大范围的结构加固改造及各种设备、设施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或更新。
中修是对房屋或设备进行局部修复。
专项修缮是仅对房屋的任一个系统进行较大程度的维修。
第三章 修缮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条 办公用房修缮计划由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向县管局提出。修缮计划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计划修缮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
计划修缮项目的内容、状况、范围、数量、前期修缮等情况说明,必要时还要提供权威机构做出的技术鉴定和报告书。
计划修缮项目的平面图及修缮技术方案,更新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主要技术参数等。
计划修缮项目的投资概算及计算书。
计划修缮项目的投资筹措方案。
第六条 县管局和县财政局对提报的计划修缮项目进行审核,较大型项目要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每年年底前编制出县直机关、事业单位下年度办公用房修缮项目安排和资金需求计划,投资数额较大或重要的修缮项目,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条 县管局根据批准的办公用房修缮项目计划和投资数额,编制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年度修缮项目管理任务书,作为年度修缮项目的实施依据,没有列入管理任务书的修缮项目不能安排施工。
第四章 修缮项目管理
第八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工程项目由县管局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必要时聘请专家参加。
第九条 修缮项目管理实行业主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
县管局行使业主的管理权力并承担责任,对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使用功能、工程质量、工程管理、工程进度、经费使用等负责;县管局是实施修缮项目的执行机构,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接受县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办公用房修缮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和主要材料、设备、仪器、构件的采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由县管局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或政府采购的修缮项目,由县管局会同使用单位共同选定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单位。
修缮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专业性较强或县管局及使用单位认为有必要的特殊修缮项目,要进行招投标,实行工程项目监理制。
第十条 修缮项目确定后,县管局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工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项目勘察、设计,编制修缮方案和项目预算,作为修缮项目管理的依据。修缮方案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能调整增加,如确需调整增项或增量,要经原设计、施工、使用单位共同提出意见,经县管局同意后进行设计变更。未经县管局同意增加的项目和数量,不能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一条 修缮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经济签证管理制度,由于特殊情况且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零星小额增加内容确需现场签证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由县管局复核后确认,不经确认的项目不能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二条 修缮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修缮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时间限制、双方责任、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等条款。经济合同由县管局与中标或选定的单位依法签订。
第五章 修缮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拨款单位的修缮项目资金主要由县级财政预算内安排,使用单位可自筹部分或全部,也可争取国家机关补贴,还可通过合法捐赠等多渠道筹措。
第十四条 修缮项目资金不论来源于何渠道,都要归入县直机关、事业单位房屋修缮资金管理专户存储,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当年经费如有结余,可以滚存下年使用。
第十五条 修缮项目资金中非财政预算部分,要在修缮项目申请立项审批前存入修缮资金管理专户,或由出资人出具可兑现承诺保证,否则不能批准修缮项目开工。
第十六条 修缮项目开工后,县管局根据施工协议和形象进度及施工单位申请,提出拨付工程款的意见,报县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七条 修缮项目完工后,县管局、县财政局和使用单位会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关于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标准执行。
验收人员要对修缮项目做出合格、不合格质量等级评定,质量评定意见书由县管局存档。
对不合格工程除要进行返修合格外,还要扣罚工程款的1%—5%。
第十八条 修缮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即可提报工程结算,工程结算经县管局初审后报县财政局审核。施工单位提报工程结算时要同时提交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资料和证据。
第十九条 县管局要在工程验收前,将修缮项目的立项审批文件、竣工图、修缮方案、监理资料、施工记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技术资料等收集整理后存档。
第二十条 修缮项目竣工后要按规定进行工程质量保修,保修项目要签定保修合同并留足保修款(工程结算款的5%—10%),保修期满后,由县管局会同县财政局、使用单位对保修项目进行验收,合格后结清保修款。
第六章 修缮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修缮管理工作,接受县政府有关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检查、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办公用房改造、装修造成房屋安全隐患的,对违反办公用房修缮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其他行为,县管局有权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办公用房修缮项目严重损失浪费、质量和责任事故的,对擅自挪用办公用房修缮资金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修缮项目管理的其他事项和法律、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章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