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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7〕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县林业局制定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7年2月17日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国家级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补偿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吉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吉财农〔2010〕58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级公益林,包括集体(含其它社会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保护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是本县国家级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公益林的管理、管护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各乡镇政府、林业工作站、村(屯)委员会等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落实、检查、监督工作。各乡镇政府、村(屯)委员会(林权所有者)作为集体林森林资源保护的责任主体,负有属地责任;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做好林业服务工作。
经县委、县政府决定,管护责任人(包括护林队人员、资源监测人员、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要切实保护好我县森林资源,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相关规定和标准对县级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管理、管护(县级公益林和商品林不支付补偿资金)。
各乡镇政府、林业工作站、村(屯)委员会应分别把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县级公益林和商品林划入各自毗邻或就近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区进行管理、管护。
第二章 护林队人员、资源监测人员、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选聘
第六条 护林队人员、资源监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年龄严格控制在40周岁以下,中专(全日制学历优先)以上学历,爱岗敬业,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电脑知识和基本操作,对林业新知识、新技术有较强的理解、接受和实践能力。
为确保人员稳定和便于管理,原则上从县林业局所属国有林场抽调符合上述条件的年轻在职职工,聘用期为1年。要求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工作和学习期间,能够任劳任怨,服从领导安排,胜任并完成乡(镇)林业工作站安排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防火、检疫、调查设计、资源监测等各项内、外业林业工作,遵纪守法。
聘用期满后,经县林业局和乡(镇)林业工作站考核、民主测评,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予以续聘;否则,退回所属林场,另选派其他符合条件的林场职工进行聘用。
第七条 护林队人员主要职责是必须认真学习、积极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等有关文件。在管护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乡(镇)林业站做好集体、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管护工作。认真做好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制止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乱砍盗伐和毁坏林木、非法收购和无证经营加工木材、乱占林地、毁林开垦、毁坏珍贵树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破坏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乱砍盗伐、毁坏林木和毁林开垦等案件;保护好管护区内各种林业标志、标牌、广告等公益性林业标志设施。
资源监测人员主要职责是承担乡镇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作业设计调查、森林生态环境调查监测和其他林业资源调查监测。承担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其栖息、繁衍环境的调查与监测,湿地资源和其他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与监测技术管理工作。
第八条 监管人员的选聘:由各乡镇政府负责按照辖区国家级公益林面积选聘监管人员。原则上按照面积每一万亩左右国家级公益林配备1名监管人员,也可按照不高于管护人员与监管人员10:1的比例选聘监管人员(详见:附件1)。不允许超出县林业局补偿资金使用计划支付监管人员补偿基金。监管人员的补偿资金支付可略高于管护人员。
第九条 监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年龄严格控制在5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学历,热爱林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掌握电脑知识和基本操作,对林业新知识、新技术有较强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特别是全日制中专以上学历院校毕业生(待业或未就业),长期从事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工作,品行端正,业务能力较强的人员,予以优先聘用。
坚决杜绝协理员、村委会干部、财政开资人员、退休人员、超龄人员、兼职人员、其它单位开资人员等担任监管人员。若发生弄虚作假、不参加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套取补偿基金等问题,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选聘监管人员,通过基础知识和林业知识考试、民主考评、面试等多种方式进行公开、公正、公平考核,择优录取,确定为监管人员人选;乡(镇)林业工作站把监管人员人选相关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XX乡(镇)国家级公益林监管人员明细表》等)报送至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参加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确定为监管人员,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相关要求与乡镇政府、林业工作站签订《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有效期为1年,方可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管人员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本辖区的管护人员的出勤情况、管护质量、造林补植、巡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火情和火灾及林政案件上报等工作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报送至乡(镇)林业工作站,完成林业工作站安排的其它宣传、防火、资源调查、施工等各项林业工作。
第十一条 管护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男村民,初中以上文化,热爱林业工作,具有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吃苦耐劳,敢于向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能从事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工作的人员。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的选聘:村(屯)、乡(镇)办参场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包含未确权发证、完善相关林改合同,有林权纠纷和争议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组织选聘,村(屯)、乡(镇)办参场委员会推荐管护人员,原则上在本村(屯)、乡(镇)办参场居住的村民中进行公开、公正、公平选聘,全村(屯)、乡(镇)办参场符合条件的居民都可以参加竞聘,成绩优胜者报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查,批准后聘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
股份合作社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地所有者村(屯)委员会组织,股份合作社成员进行公开、公正、公平选拔,选聘本合作社内部符合管护人员条件的股民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本合作社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管理工作。
联户家庭承包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林地所有者村(屯)委员会组织,联户成员选聘本联户内部符合管护人员条件的成员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负责本联户家庭承包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管理工作。
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确权发证、完善相关合同(包括家庭承包、谁造谁有、流转、股份合作等合同),无林权纠纷和争议的国家级公益林,由乡镇政府负责指导,经林地所有者村(屯)委员会同意,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和村(屯)委员会监督检查、指导下,林权所有者可以自行管护或聘用管护人员管护本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
第十三条 管护人员主要职责是认真学习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的相关政策、条例、办法等。广泛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了解民情、林情和山情,如实填写巡山记录。必须对管护的国家级公益林责任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以便及时发现、制止和上报在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乱砍盗伐林木、乱挖滥采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非法开矿采砂、毁林开垦参地、森林火灾、病虫害疫情等破坏、危害国家级公益林资源和侵占林地的违法行为,确保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处于有效的管护范围。
第十四条 被确定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必须通过本乡(镇)林业工作站的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按要求签订《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管护合同》,有效期为1年,方可上岗管护公益林。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必须与县林业局或乡(镇)林业工作站签订禁止限制采伐协议。
第十五条 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把监管人员、管护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责任区号、管护面积、管护形式、补偿基金等)报送至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障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县林业局设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配置相关设备及固定的办公场所。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规模调整;编制国家级公益林实施方案;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制度;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的检查、监督、验收;参与国家级公益林伐区作业设计审查、伐区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纳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工作进行稽查考核;协同相关部门检查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国家级公益林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造林和林木抚育等项目库;组织或参与各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工程项目法人制。各乡镇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落实,签订责任状,各负其责。
县林业局与各乡镇林业工作站签订国家级公益林保护责任状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管理责任书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
第十八条 在国家级公益林面积相对集中、连片的沟边、路口等明显处,以县政府名义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公示碑、宣传碑、公示牌、宣传牌等)。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系、植被等现状,划分管护责任区,对责任区进行编号归档,并用GPS进行现地定位。
第十九条 国家级公益林管理以保护为主,采取封山禁牧和封山育林等措施,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国家级公益林建设成多树种、多草种、多层次,生物多样,结构合理,生态功能最大化的异龄复合型植被。
县林业局、各乡镇政府、乡(镇)林业工作站、村(屯)委员会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的宜林荒山、荒地实行植树造林,对疏林地实行人工补植和封山育林,对低效林实行林分改造,逐步提高、改善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功能,提高国家级公益林林分质量,丰富森林资源景观。
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实行植树造林的,应当保留珍贵树种和原生的植被。
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带和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荒地,由县、乡镇政府、林业行政等主管部门组织退耕还培育森林资源。
第二十条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区内进行商业性采伐活动。必要的更新采伐和抚育采伐,按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的林木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任何方式采伐。
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进行开垦、采石、采砂、取土、开矿、砍柴、采脂、放牧、狩猎、修建墓地等破坏国家级公益林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征用或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确因建设需要征用或占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的,应当向县林业局提出申请,经上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政府应当结合城镇建设规划,对居住在重要生态区位或生产、生活环境恶劣地区的居民(如:屯、参场、林场等),逐步实行生态移民。在居民已迁出的地区,县林业局应当组织各乡镇政府和国有林场实行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二十三条 在不影响国家级公益林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可以对国家级公益林中的经济类树种和中药材进行适度、科学、合理的种植、培育、开发、利用,其经营措施应当符合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森林旅游的经营者需利用国家级公益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制定专项设计方案,申请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评估、上报、审批,在不影响其生态功能前提下与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保护管理协议,并接受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建立快速森林火灾防控体系,严格火源管理和火灾预防与扑救。
国家级公益林所在地的政府应当在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外围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营造防火林带或开设防火阻隔道,加强野外火源管理,组建专业扑火队伍。
第二十六条 县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加强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检疫和防治工作,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控制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七条 县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依法保护、管理国家级公益林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维护生物物种的多样性。
第二十八条 县林业局、乡(镇)林业工作站应当建立国家级公益林监测体系,管护责任人要对自己责任区的森林资源进行管护、巡查,防止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对放牧、乱砍盗伐、毁林开垦种参等破坏森林资源的不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和上报。逐步开展国家级公益林森林资源和生态指标动态监测,评估国家级公益林生态功能等级,并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二十九条 县林业局、各乡(镇)林业工作站根据需要建立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购置档案设备,安排专人管理。为便于长期保存和数据维护,对有关数据、图表建立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基础档案、资源管理档案、资金管理档案、管护和经营情况档案、森林培育档案、森林保护档案、防火和病虫害检疫档案和检查监督情况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基金包括公共管护支出和补偿性支出。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责任人管护情况的检查验收、跨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救治、资源监测以及林区道路维护、交通工具维护维修和油料、公示碑、管护房、办公用品等公共设施支出。公共管护支出由县林业局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使用范围: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管护责任人补偿基金支出和对国家级公益林用于造林、抚育、管护房修建、基础设施建设、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每年补偿基金标准:村(屯)、乡(镇)办参场、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5元/亩。其中:补偿性支出为14.5元/亩,省级支配公共管护支出为0.25元/亩,县级支配公共管护支出为0.25元/亩。
第三十四条 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每年补偿标准,补偿性支出执行以下标准: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性支出为14.5元/亩。其中:用于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补偿基金支出为12元/亩;用于乡(镇)国家级公益林的监管人员、护林队人员和资源监测人员补偿基金支出为2元/亩(其中:乡镇林业工作站监管人员补偿基金支出为0.9元/亩,护林队人员和资源监测人员补偿基金支出为1.1元/亩);用于本乡(镇)辖区内的国家级公益林的造林、抚育、管护房修建、防火、办公用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补偿基金支出为0.5元/亩。县林业局统一安排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区域的护林队人员和资源监测人员的补偿基金支出。
第三十五条 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补偿基金拨付办法:管护人员要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基金拨付协议)规定履行国家级公益林监管、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监管人员要按补偿基金拨付协议履行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义务。乡(镇)林业工作站根据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履行补偿基金拨付协议管护、监管情况申报补偿基金。由县林业局每月(或季度)按乡(镇)林业工作站上报月(或季度)补偿基金总额的80%支付补偿基金,并直接拨入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银行账户中。其余全年20%补偿基金作为监管人员和管护人员的年度检查验收的质量保证金,于每年12月20日前,由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对监管人员、管护人员的管护质量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程序,由县林业局拨付全年20%补偿基金,不合格者,按补偿基金拨付协议规定扣减全年20%补偿基金,情节严重者,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终止拨付补偿基金,予以解聘。
第三十六条 造林和抚育、林区道路维护、管护房维护、维修和新建等项目资金拨付办法: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国家级公益林区内的造林和抚育、道路维护、管护房维护维修和新建等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预算报送至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经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且到现地勘验、核实,确定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预算符合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有关规定,报县财政局备案后,可以按上报计划实施。
国家级公益林内的造林和抚育、林区道路维护、管护房维护维修和新建工程项目完成后,经县林业局等相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单。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凭验收单、按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预算办理相关票据,按相关规定向县林业局申请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检查验收是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县林业局按照《吉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3年公益林检查方案〉的通知》(吉林稽〔2013〕114号)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管护人员、监管人员、管护队人员和资源监测人员管理考核办法》等规定,每年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妥善解决。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机构建设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各类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和禁(限)伐协议书签订情况等。
(二)管护和管理。护林员队伍管理情况,巡山巡护和考勤情况,管护效果,造林、补植抚育地点、面积和效果,伐区设计和作业质量管理情况,林地、林木资源管理,护林、防护措施和火灾发生情况,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报告和防治情况,各类破坏国家级公益林森林资源案件报案、立案和处理结果等。
(三)资金管理。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审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四)检查时间。于每年11月20日前各乡(镇)林业工作站完成本乡(镇)国家级公益林管理自查工作,12月20日前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完成全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十八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依据《管护合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的相关规定,拨付全年20%补偿基金(即质量保证金),并由管护单位根据管护情况给予表彰或奖励。续签下年度《管护合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书》。
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依据《管护合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的相关规定,拨付全年20%补偿基金。可以竞聘下年度管护人员,由管护单位聘用后,签订下年度《管护合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书》。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管护单位根据管护情况扣除全年20%补偿基金相应比例的罚款。管护不到位,管护责任区内发生乱砍盗伐和毁林开垦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有害生物蔓延等现象,未及时制止、扑救、救治和上报,造成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者,解除其《管护合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书》,终止拨付补偿基金,扣除全年20%补偿基金,并予以解聘。不再签订下年度《管护合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协议书》。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长政办发〔2012〕1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