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政发﹝2008﹞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优惠政策
为加快我县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现就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见附件)。
二、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
三、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给予支持。
四、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积极向银行推荐诚实守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县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项目及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争取金融机构的支持。对在建工程项目资金投入30%以上的,允许进行抵押贷款。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的住房消费。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及旧住宅区整治,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县城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六、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七、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附件:
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危旧房改造
和旧住宅区整治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占道费;
(三)城市道路挖掘补偿费;
(四)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
(五)施工企业上级管理费;
(六)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七)房屋安全技术鉴定费;
(八)征地管理费;
(九)用地管理费;
(十)土地变更登记费;
(十一)水资源费;
(十二)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十三)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十四)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五)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十六)超标排污费;
(十七)防雷设施检测费;
(十八)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十九)工程定额测定费;
(二十)合同鉴证费;
(二十一)土地出让费;
(二十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二十三)新型墙体材料费;
(二十四)扶困金;价格调节基金;劳动扶困金;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防洪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二十五)水土流失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征收)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
(三)工程预算审查费;
(四)环境影响咨询费;
(五)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
(六)房地产评估费;
(七)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
(八)房产测绘费;
(九)房屋交易手续费;
(十)土地评估费;
(十一)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
(十二)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
(十三)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
(十四)自来水水表安装费;
(十五)供热设计费;
(十六)给水增容费;
(十七)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十八)土地测绘费;
(十九)监督费;
(二十)工程建设监理费;
(二十一)规划设计费;
(二十二)地质勘探费;建筑设计费;
(二十三)拆迁管理费;
(二十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二十五)环境检测费;
(二十六)噪声超标费;
(二十七)环评报告费;
(二十八)供电设施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