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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为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网络、供给模式、供给内容、服务质量评价和服务保障措施等各项工作,不断推进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切实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结合我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创建国家级生态文明示范县为目标,紧紧围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按照“管理结构扁平化、供给平台一体化、资源配置精准化、服务产品多元化、功能保障专业化”的标准,加快建设人民满意、覆盖全县、城乡协调、层次分明、更可持续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二、发展目标

2025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在业务领域和时间空间上实现全覆盖,基本形成“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府服务热线良好衔接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集聚,公共法律服务触角深入到乡镇、村(社区),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一)近期目标:到20235月,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优势,以法律服务助力乡村振兴,夯实基层治理基础,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加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覆盖乡村,智能化法律服务快速发展,乡村群众获得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更加便捷、高效,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在乡村地区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1﹒为群众提供“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进驻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扩展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功能,拓展乡村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覆盖。

2﹒保障重点人群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人群、重点人群的法律援助力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措施,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3﹒促进法律服务多元化职业化专业化。进一步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作用,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走进乡村,服务到家。

4﹒深入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进一步巩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成效,进一步规范基层执法行为和能力,进一步提高乡村群众法治素养。

(二)远期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普惠均等、智能精准的现代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生、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

1﹒均衡发展体系建设。妇女儿童、退伍军人等特殊群体和村(居)法律顾问、看守所值班律师、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保障水平显著提高,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质量、效能更加均衡。

2﹒深度整合服务资源。各类法律服务行业协作更加紧密高效,服务资源深度整合、高效配置,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

3﹒精准全面服务供给。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更加精准,公共法律服务领域更加全面,公共法律服务效能更加显著,成为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4﹒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监督体制机制取得新突破,公共法律服务指挥调度专业有力、管理运行科学高效、监督评查精确务实、办事流程规范便捷,专业化、标准化、职业化的法律服务更加充满动力和活力。

5﹒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公共法律服务列入政府公共服务采购项目清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经费、人才、科技保障有效落实。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创新激励、基础保障”三大体系并不断强化完善。

三、主要任务

(一)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提档升级。

将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度融合网络、热线和实体“三大平台”,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通过强化平台建设和健全完善平台运行管理机制,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

1﹒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融入政府公共服务总体布局进一步推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机构与其他公共法律服务部门的信息联通、力量联合、工作联动。深度融合网络、热线和实体“三大平台”,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县、乡镇、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成率达100%,实现资源整合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构建统一的服务调度管理体系,实现服务信息实时共享,服务资源统筹调配,服务事项协调办理,实现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相关事项“一网通办”,最大限度提升整体服务效能。加快实现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人社、民政、市场监管、住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单位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与政法各单位办案流程互通。

2﹒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托吉林省公共法律服务联合运行管理中心“指挥调度、数据分析、工单流转”三大系统,构建我县公共法律服务指挥调度机制,全面提升我县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全时空配置能力。整合各类法律服务资源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持续减时限、减材料、减环节,拓展服务范围和层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在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延伸扩面,通过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机构衔接流转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等,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全业务贯通能力和应对突发特殊性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能力。

3﹒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现高质量高水平。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规范化示范创建工程和服务质量效能提升活动,全面推进我县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实现一站式、实体化、标准化、模块化建设。推进“吉法智”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机布设,努力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的农村延伸,为有需求的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提供智能法律服务。

4﹒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程度进一步提升。积极推进法律服务网络应用。依托“12348”吉林法网、吉林法网APP、公共法律服务微信公众号及移动客户端,不断推进法律服务网络应用。通过推动公共法律“云”服务理论的实践研究,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进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加快推动相关法律服务“应驻尽驻”,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时查询,推广律师远程视频咨询、智慧调解、在线仲裁等服务应用,推动公共法律服务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实现法律服务申请和受理随时办、随地办、随身办,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的便利度。

(二)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创新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体制。

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各业务领域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

1﹒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体系。按照吉林省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推进全县平台形象、产品、建设、服务、数据等软硬件设施方面的标准化工作,重点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发展指标、服务规范化建设。全面落实公共法律服务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争议解决制、服务公开制等服务制度,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2﹒强化法律服务业行风建设。广泛开展法律服务队伍职业道德和执业素养教育,落实法律服务工作者宣誓制度。全面升级公共法律服务诚信体系,建立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档案,加强与社会诚信体系的融合应用,引导法律服务队伍践行“服务为民”宗旨。集中开展法律服务行业的专项整顿活动,通过继续教育培训、投诉举报查处、案件质量评查、党纪执行等举措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和公信力。

3﹒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工作。探索建立法律服务领域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满意度测评机制。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评价,并建立常态化机制,选聘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监督员,广泛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监督。研究制定以业务规范指标、服务效果指标和社会评价指标为主要内容,以基础设施、人员配备、业务开展等方面量化考评指标及奖惩标准为重点的科学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律师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律师诚信档案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人员能力考核。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以群众满意度来检验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成效。

(三)不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供给,优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置。

结合地域特点,充分挖掘法律服务资源潜力,通过体系规划、科技应用、人员流动、机制推动、服务购买等方式,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

1﹒科学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立足本县实际,以需求侧为核心打造供给机制。通过整合资源,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开拓供给渠道,塑造地区品牌。确定以“实体平台建设为主,网络、热线平台为辅,强化智能与管理平台建设,注重产品研发和宣传推广”为重点的我县公共法律服务模式。

2﹒有效配置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强法律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法律服务人员数据库,稳步增加律师、公证员、法律援助人员、仲裁员、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数量,大力发展法律志愿服务,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社区力量等参与法律志愿服务,推动志愿服务与政府服务优势互补、有机融合,多渠道解决基层法律服务力量短缺问题。鼓励青年律师、实习律师深入基层开展法律服务,缓解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现状,将律师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律师年度考核。建立退休法官、检察官、法律工作者、“法律明白人”的有偿聘任制度,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基本法律事务协助、调解等法律服务。

3﹒推进城乡公共法律服务均等供给。建立巡回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机制,引导、支持各类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提供巡回服务、远程服务等方式,将法律服务资源向基层、偏远、法律服务资源薄弱农村下沉,将城区的优质法律服务覆盖到城乡、延伸到基层农村,鼓励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培育规模化法律服务机构等措施,逐步缩小城乡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差距。通过在基层农村增设机构、建立工作站、联络点等方式,健全完善便民服务机制,解决基层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覆盖不足问题。强化司法所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将司法所真正打造成宣传法治、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一线综合平台。

(四)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以法律服务提升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形成全民大普法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基层社会治理,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1﹒为推进全民法治素养提供法律服务。加大公共法律服务宣传力度,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人大监督、政协支持、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人民群众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形成大普法工作格局。突出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及民法典,深入宣传与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社会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分层分类持续推进,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每个村(社区)至少有一个法治文化阵地,为城乡群众打造良好的学法环境。

2﹒为推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体系,形成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配合数字乡村战略,创新工作思路,通过技术引领建立“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智慧公共法律服务”等供给路径,主动为乡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开展乡村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为乡村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宣讲涉农政策和法律法规,对企业负责人和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帮助企业防范化解风险,优化乡村企业营商环境。开展“公证、司法鉴定机构进乡村”活动,大力推进公证、司法鉴定服务向乡村延伸,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全面设立公证、司法鉴定咨询联络点,公布联系方式,提供公证、司法鉴定法律咨询、业务办理预约等服务。

3﹒为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法律服务。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融合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实现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组织或诉调对接机构全覆盖,推进公调、访调对接发展,探索构建行政调解体系,坚持“三调联动”,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创新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法律服务模式,推动纠纷解决从“线下跑”向“网上办”转变,最大限度把矛盾解决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加强县级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建设,加强指导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发展,推动纠纷多发领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应建尽建,实现“行业内矛盾行业内解决,专业性纠纷专业化调解”。

4﹒为维护特殊群体权益提供法律服务。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深入开展法律援助惠民工程。对农村高龄、失能、失独、空巢老年人,留守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妇女和中、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探索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强化重点群体法律援助服务。将法律援助覆盖农村低收入群体,探索推动将涉及农民工和农业生产经营人员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土地纠纷、环境污染等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积极与相关部门研究政策,针对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致贫户促进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5﹒为促进党政机关依法履职提供法律服务。继续深入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实现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全覆盖。完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法规规章、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工作机制,参与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建立重大工程、重大项目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县委、县政府设立法律顾问队伍,法律事务较多的部门配备专职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部门及乡镇党委、政府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通过不断探索建立激励保障制度,引导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积极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五)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满足群众多元化法律服务需求。

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党政机关依法履职、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和供给内容的产品化。

1﹒构建融合性公共法律服务链条。加强法律服务与审判、检察、公安办案机关的衔接,整合发挥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和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功能,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社会服务等领域工作精准对接的融合性公共法律服务链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的一体化和精准化发展。积极参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深度参与纠纷化解,引导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公证机构和值班律师工作保障机制,推动公证参与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司法活动中的辅助性事务。加强司法鉴定与办案的衔接,提高庭审质证效率。

2﹒围绕不同需求提供多元化服务。突出需求导向,紧扣司法行政职能,坚持政府主导和群众需求相结合,努力整合法律服务资源,聚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乡村治理、污染防治、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提供专家论证与风险评估、“法治体检”、商事调解、仲裁服务、法律维权等专业化公共法律产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推出律师参与政策制定、招商引资、信访调解等法律服务产品。围绕司法公正,推出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诉讼调解对接等法律服务产品。围绕乡村振兴,推出村居法律顾问“五个一”法律服务产品。

3﹒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及项目。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研发,推动传统法律服务产品化,围绕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的法治诉求基点,推动服务内容模板化、服务标准数字化、服务流程规范化的产品化改造。构建“产品”应用“申请、受理、服务、监督、投诉”服务闭环,细分群体、需求和内容,打通产品征集、孵化、包装、推送和质量监管的全链条。打造应用范围广、服务指向强、示范效应高、推广适用灵活的专项公共法律服务“品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

加强党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贯彻落实《吉林省公共法律服务“十四五”规划》为契机,将公共法律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全面依法治县整体工作,形成由县委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司法局具体负责,发改、民政、人社、自然资源、乡村振兴、市监等单位深度参与的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政策引导,强化经费保障。

贯彻落实《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机制的意见》的精神,保障公共法律服务业务经费,将政府向公众提供的公共性、公益性、普惠性、兜底性的法律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法律服务依法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统筹上级和本级政法纪检监察转移支付资金对公共法律服务经费的保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按程序及时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做好在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优化营商环境、智能法律服务和法律服务大数据应用等方面经费保障工作,打造法律服务核心驱动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能力。

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各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注重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中的党员带头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加强法律服务队伍保障机制,立足实际、分类施策,在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村(居)法律顾问等兜底性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人员最低薪酬保障基础上,逐步改革完善全县公共法律服务从业人员政策、待遇、执业、监督等保障机制。将从业人员薪酬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提高法律服务人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制定法律服务行业专家带头人计划,探索建立优秀法学毕业生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选调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年轻化和专业化建设。

(四)加强督导检查,推进规范管理。

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考核评价,开展法律服务质量评估,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服务人员提高质量和效率。科学设置考核指标,纳入党委和政府考核,注重以实际业务量和群众满意度等指标综合评价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评估体系和督查机制,将本方案的规范实施和有效落实,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落实有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严肃追责,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效果。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十四五”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