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不处字(2020)1号
长白县华源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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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地址:长白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29号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0年11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其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除尘布袋及排气筒)未建成,设备已经启用,并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环境监察大队2020年11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希望免除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我局经研究同意采纳你公司的陈述意见,依法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要求你单位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环境保护配套设施(除尘布袋及排气筒)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