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不处字〔2020〕2号
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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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文
地址:马鹿沟镇沿江村
你个人环境违法一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0年12月17日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位于长白县沿江村(消防队附近)堆放约500立方砂石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苫盖。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0年12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希望免除对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我局经研究同意采纳你公司的陈述意见,依法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二、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要求你个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砂石料进行苫盖,防止产生扬尘污染)。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