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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局相关单位、相关科室: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近视问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按照《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吉林省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吉卫联发〔2019〕40号)和《白山市0-6虽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白山卫联发〔2019〕21号)文件要求,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
2019年 7月2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教育部和国家卫健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以下简称《方案》),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对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为确保我县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依据相关文件,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联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切实加强新时代儿童眼保健工作,2019年,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90%以上。此后根据国家要求适时调整覆盖比率。
二、具体措施
(一)组织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由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在完成《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服务规范》)规定的检查频次基础上,按照《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6号)要求的时间点和检查内容开展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并将结果记录在《母子健康手册》和0-6岁儿童视力检查健康档案中。对于眼睛或视力异常的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各级0-6岁儿童视力干预指导中心并进行追踪随访。、
(二)组织开展0-6岁儿童视力异常诊治干预指导。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域0-6岁儿童数量规模及需求,设立本级0-6岁儿童视力干预指导中心,负责本辖区0-6岁儿童视力异常的诊治、干预、追踪随访及咨询等工作;做好儿童近视相关信息的登记、统计和上报;配合开展0-6岁儿童视力异常诊治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业务管理。
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业务管理工作,组织眼科专业技术人员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各级0-6岁儿童近视防控干预指导中心开展的诊治、干预以及信息报送进行督导和质控。
(三)强化托幼机构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县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入园,为在园儿童开展视力检查(屈光状态),对于眼睛或视力有异常的儿童,应及时转诊至各级0-6岁儿童视觉干预指导中心并进行追踪随访。定期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业务培训,并对托幼机构儿童眼保健工作进行指导,配合托幼机构做好宣传和教育。
(四)建立完善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服务规范》《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要求,对辖区内每名0-6岁儿童都要建立视力健康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及时记录,内容真实准确。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系统和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实现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卫生健康与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沟通衔接,确保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由学生家长于入学时移交教育机构。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和健康局妇幼科。做好幼小衔接及托幼机构儿童眼保健工作,沟通新闻及广播电视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二)成立专家技术指导组。
成立县级0-6岁儿童近视防控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由眼科、儿童保健等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协助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社会宣传动员和健康教育工作,参与对各地工作的督导质控。
(三)开展宣传教育。
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宣传教育,全面普及儿童近视防控和眼保健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儿童视力健康的良好氛围。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发布权威近视防控知识,积极开展眼保健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托幼机构主阵地作用,开展视力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广播、宣传栏、家长会、家长信等多种形式,对儿童和家长进行眼健康知识教育;鼓励和倡导儿童经常参加户外活动,保持正确的读写姿势,减少使用电子视频产品,保证充足睡眠和均衡营养。
(四)强化人员培训。
县妇幼保健院要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包括对各级干预指导中心、托幼机构以及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中承担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6号)、《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白山市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
县卫生健康局将以县级0-6岁儿童视力干预指导中心为依托,以县妇幼保健机构为培训重点,开展全县妇幼保健机构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规范化培训,逐步提升基层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水平及服务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组织辖区内人员培训。
(五)加强督导检查。
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及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建立情况将纳入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考核体系。县妇幼保健院配合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对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落实情况的指导,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定期对组织管理、诊治干预、信息报送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筛查覆盖率低的单位和地区进行约谈通报,限期整改。
(六)加强信息管理。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以全国妇幼卫生年报调查制度为基础,在《7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卫健统53表)中增加三项指标条目和两项率指标,包括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 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辖区内每年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等相关信息进行统计,按照省级妇幼卫生年报数据上报时限要求,将新版本妇幼卫生年报数据报送至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将辖区内相关数据汇总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市妇幼保健院汇总审核后报送至省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机构要做好信息管理和数据审核工作,加强数据质量控制,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附件: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名单
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0-6岁儿童视力干预指导中心
4.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5.0-6岁儿童视力检查健康档案
6.0-6岁儿童视力异常转诊登记表
附件1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崔红花 县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金景林 县教育局副局长
成 员:管延梅 县卫生健康局妇幼健康服务科科长
王春勇 县卫生健康局基层卫生科科长
元永虎 县卫生健康局疾病预防控制科科长
安松森 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管理科科长
卢国强 县教育局基础教育科科长
沈 燕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妇幼健康服务科,办公室主任由崔红花(兼)任,具体工作管延梅负责。
附件2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专家技术指导组名单
组 长:沈 燕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副组长:单红霞 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科长
成 员:池元洲 县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
张 燕 县人民医院眼科副主任医师
附件3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0-6岁儿童视力
干预指导中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妇幼保健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附件4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
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 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四、流程图
五、工作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六、考核指标
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 (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100%
附件5
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
基本信息 |
编号:________ 姓名:________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___________ 分娩方式:自然分娩□ 剖宫产□ 侧切□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父亲姓名:_________ 年龄:_____岁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 母亲姓名:_________ 年龄:_____岁 职业: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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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时情况 |
简要分娩史 |
□胎儿宫内窘迫 □出生窒息 □颅脑外伤 □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其它疾病 请注明具体内容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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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妊娠情况 |
□妊娠期高血压 □妊娠期糖尿病或糖耐量异常 □贫血 □病毒感染 □酗酒 □吸烟 □其它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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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及视力筛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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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月 |
筛查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眼外观1.未见异常 2.异常 光照反应 1.未见异常 2.异常 健康指导: 1.注意用眼卫生2.防止眼外伤3.预防传染性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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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龄 |
筛查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眼外观1.未见异常 2.异常 瞬目反射 1.未见异常 2.异常 红球试验 1.未见异常 2.异常 健康指导: 1.注意用眼卫生2.防止眼外伤3.预防传染性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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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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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眼外观 1.未见异常 2.异常 3月龄未成功项目 1.未见异常 2.异常 视物行为观察 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位检查 1.未见异常 2.异常 健康指导: 1.注意用眼卫生2.防止眼外伤3.预防传染性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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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 龄 |
筛查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眼外观 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位检查 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球运动检查 1.未见异常 2.异常 视物行为观察 1.未见异常 2.异常 健康指导: 1.注意用眼卫生2.防止眼外伤3.预防传染性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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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月 龄 |
筛查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眼外观 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位检查 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球运动检查 1.未见异常 2.异常 视物行为观察 1.未见异常 2.异常 健康指导: 1.注意用眼卫生2.防止眼外伤3.预防传染性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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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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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眼外观 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位检查 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球运动检查 1.未见异常 2.异常 视物行为观察 1.未见异常 2.异常 健康指导: 1.注意用眼卫生2.防止眼外伤3.预防传染性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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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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筛查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眼外观1.未见异常 2.异常 视力检查 结果:左 右 眼位检查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球运动检查1.未见异常 2.异常 健康指导: 1.注意用眼卫生2.防止眼外伤3.预防传染性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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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 |
筛查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眼外观1.未见异常 2.异常 视力检查 结果:左 右 眼位检查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球运动检查1.未见异常 2.异常 健康指导: 1.注意用眼卫生2.防止眼外伤3.预防传染性眼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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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岁 |
筛查时间: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眼外观1.未见异常 2.异常 视力检查 结果:左 右 眼位检查1.未见异常 2.异常 眼球运动检查1.未见异常 2.异常 健康指导: 1.注意用眼卫生2.防止眼外伤3.预防传染性眼病 |
附件6
0-6岁儿童视力异常转诊登记表
序号 |
档案 编号 |
儿童 姓名 |
性别 |
出生 日期 |
筛查 日期 |
筛查结果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转诊去向 |
是否 确诊 |
确诊 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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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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