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使用许可申请
依据《吉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凡从事专门接送学生的校车应严格执行校车使用许可申报审批制度。
(一)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持相关申请材料向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驾驶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必须由公安部门公章);驾驶人体检表复印件等。
(二)教育部门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予以确认,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与交通部门征求意见。
(三)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接到公安部门通知后,应当在一日内交验机动车。
(四)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教育部门的征求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的意见反馈至教育部门。
(五)教育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与交通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开展审批工作,并提出审批意见,于五个工作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