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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社会救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是党和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白山市委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工作举措〉的通知》(白山办发〔2021〕18号)精神,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夯实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吉林时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统筹兼顾,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着力统筹救助资源、健全体制机制、增强兜底功能、提升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推动实现精准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更加密实牢靠。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基本生活救助的兜底性
1.强化综合救助。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或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急难社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既可单项实施,也可综合施救,并根据救助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项目和额度。(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按规定纳入城乡低保,根据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我县低保标准的实际差额发放低保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按程序审核确认后,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整户保障低保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我县低保标准1倍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实行低保渐退,其中,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8个月低保待遇,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24个月低保待遇,渐退期内低保金逐年递减。(县民政局)
3.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按规定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等方面保障,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严格落实服务保障、安全管理等规定,不断提高集中供养服务质量,在优先满足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础上,确保将有集中供养需求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机构供养,做到应养尽养。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县民政局要指导乡镇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人签订三方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强化乡镇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定期探访制度,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对探访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确保达到与供养标准相适应的生活条件。(县民政局)
4.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进一步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取消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实施支出型救助,对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但因医疗、教育等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严格执行申请审核确认等程序,可采取“一次审批、分次发放”方式予以救助。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人员,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进一步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遭遇急难事件的申请对象,由急难发生地乡镇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县民政局)
5.完善救助标准确定方式。全面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最低指导标准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状况制定保障标准。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分别按照我县上年度低保标准的1.3倍和2倍确定。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及时启动足额发放。(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分别负责)
6﹒完善低保金发放方式。依据综合量化评审结果确定补助金发放标准。对一般救助对象差额补助金按照注重实效、便于管理原则设定补差额度最低标准为100元。对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重残人员、70 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人员给予重点保障,在差额补助的基础上按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50%的比例增发补助金。对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人员,不得高于按户保障同类对象补助水平。(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7.完善救助对象认定机制。完善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统筹考虑家庭收入、财产、人口结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刚性支出等因素,建立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指标体系,综合评估救助需求,确定救助项目和额度。低收入家庭按照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我县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低保对象财产认定条件进行确定。低保、特困和低收入家庭全部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及债权的人均市场价值核算标准,统一按照不超过我县24个月低保标准确定。推行实事求是的认定程序,对家庭成员长期失联、核查要件不全,劳动能力或残疾等级无法鉴定、家庭财产权属不清、赡养费无法核定等情况,经本人(法定监护人)签署事实承诺书后,通过乡镇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县民政局)
(二)强化专项社会救助的针对性
8.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医疗保障部门加强与乡村振兴、民政、卫健等部门沟通配合,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到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保持医疗救助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健全医疗救助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全面落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资助参保工作,确保及时纳入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范围,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补贴,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补贴。建立医疗救助重大疾病救助政策机制,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 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患有肇事肇祸重性精神病、尿毒症、肺结核(痰培养化验为阳性)、慢粒细胞白血病、不能切除或发生转移的胃肠道恶性间质瘤的救助对象,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给予特殊疾病费用补助。建立与定点医院协调机制,落实医疗机构对救助对象的倾斜政策,落实“先诊疗、后付费”,充分发挥医疗救助托底作用。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衔接,扩大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脱贫人口实行医疗救助(托底救助)“一站式”结报。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困难群众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无法“一站式”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医保经办机构、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受理医疗救助申请,积极推进“一厅式服务”,实现“最多跑一次”。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助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按照保障基本、兜住底线原则,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后,对个人所负担的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特定困难人群仍延续“一事一议”机制,进一步救助,解决医疗费用负担,“一事一议”所需资金可通过财政投入或依托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社会募捐等途径进行筹集。(县医疗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9﹒抓好教育救助制度。依据《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教联〔2020〕8号)的具体要求,县教育局会同县民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核查比对工作,建立家庭困难学生信息核查比对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学生相关信息真实、实时有效,做到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严格贯彻落实各学段国家资助政策,按照政策规定的流程组织开展申请、认定、评审、公示、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到资助对象精准、资助标准正确、资金发放及时。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完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保障机制,县教育局协同县残疾人联合会做好“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登记造册工作,根据“一人一案”要求,对轻度残疾儿童实行随班就读,对重度残疾儿童实行送教上门,全面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力。(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残疾人联合会)
10﹒推进住房救助制度。对城镇低保户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实施公租房保障,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公租房保障的落实工作,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政策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等纳入保障范围,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切实解决好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的住房困难。对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脱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的住房安全列入预警对象,定期组织巡检,及时掌握住房安全状况,鉴定为危房的及时报送县级乡村振兴部门纳入监测预警范围,防止因房返贫。建立农村已脱贫人口、低收入人口住房保障机制,长期稳定支持新产生危房户实现住房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1﹒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建立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人群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鼓励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最新政策要求,落实扩大贷款对象范围、放宽担保和贴息要求等政策,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通过强化服务举措,优化办理程序、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来支持相关人员创业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灵活就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依托各乡镇(社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零就业家庭进行就业援助,确保动态清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县妇女联合会)
(三)强化特殊困难群体救助的关爱力度
12﹒强化困难残疾人关爱帮扶。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为全县0—6岁残疾儿童给予补助,支持进行专业、系统、科学、有针对性的康复矫治,提高残疾儿童的运动、自理、交往、学习能力。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与保障水平相适度,保障残疾人权益,适时将生活补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护理补贴扩大到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3﹒强化困难老年人关爱帮扶。强化困难老年人关爱服务,落实高龄津贴、贫困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和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居家困难老年人关爱体系,摸清居家困难老年人的底数及需求,为其提供精准帮扶和服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4﹒加强困难未成年人关爱帮扶。建立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助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障水平,确保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与儿童发展需要相适应、与社会福利制度相衔接。深化未成年人救助关爱工作,不断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体系,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全面推进乡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建设,及时协助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15﹒加强其他救助帮扶。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加强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开展取暖救助、电价补贴救助, “精准康复服务”和困难残疾人及适老化家庭无障碍改造等关爱服务。做好困难职工、困难妇女救助帮扶工作。加强农村“三留守”人员关爱服务。全面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提倡绿色殡葬。(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县总工会分别负责)
(四)强化急难社会救助的时效性
16﹒抓实受灾人员救助。根据省、市级标准,适当调整优化县级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逐步完善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加强部门联动,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按照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做好全县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生活困难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方式和标准。探索建立重大灾害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等自然灾害保险制度。(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
17﹒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工作。发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县公安、城管部门制定完善街面巡查工作机制,县公安部门协助救助管理部门对无身份信息人员进行人脸识别、DNA 识别、指纹识别等查询,开展救助寻亲行动。救助管理机构重点抓好“冬季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季节性专项救助行动,救助管理部门走上街头、深入基层为走失、务工不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同时综合运用全国救助寻亲网、“头条寻人”平台等新媒体及时查询无身份信息人员的网上寻亲事宜,帮助无身份信息人员回归家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各乡镇政府帮助本属地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
18﹒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将困难群众生活救助纳入全县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申请渠道,对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或人员,可按我县1个月城市低保标准先行给予急难临时救助,再履行相关审核确认手续,并确保 30 日内办结;对受影响严重的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强化对特殊人员或在特殊时期下困难群众的保障力度。(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等分别负责)
(五)强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性
19﹒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和措施。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支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激励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慈善组织按规定予以宣传表彰,营造浓厚的慈善氛围。持续开展“慈善救助圆梦大学”“慈善光明行”等助学助医、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慈善项目,对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活动的监管,督促慈善组织落实信息公开、重大事项公示等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出现诈捐、骗捐等失信行为。深入推动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积极构建 “县级社工总站+乡镇社工站+村级社工点”的三级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多渠道整合资金,发挥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区服务、社会事务等资金优势,用于社工站建设和购买服务。大力开展社会救助等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提升基本民生保障和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县残疾人联合会、县卫生健康局分别负责)
20﹒积极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将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社会救助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制定购买服务清单和操作指南,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的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者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中央和省级下拨的社会救助专项资金总和的 2%。整合民政购买服务资金,扩大服务覆盖面。(县民政局、县财政局)
(六)加强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
21﹒促进社会救助统筹发展。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政策衔接、资源共享和管理对接,健全困难群众救助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提高救助效能。顺应农业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社会救助。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衔接,健全困难群众帮扶长效机制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完善防止返贫监测主动发现机制,以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易返贫致贫人口为重点开展动态监测,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城市生活困难人口社会救助工作,加强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帮扶衔接,根据困难程度按规定给予必要的社会救助。(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总工会)
22﹒做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县民政局加强对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检查,完善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在乡镇建立社会救助备用金,按需核定备用金额度。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对通过经济状况核对掌握的核查项目,可不再进行入户调查;对不能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通过个人承诺方式确认。建立“申请即授权”机制,申请救助即视同授权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或机构核查本人及关联人相关信息,并授权同意对其赡(扶、抚)养费追索、监护权归属、照料护理义务履行等提起法律诉讼。完善主动发现救助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组织服务功能,承担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责任,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社区)组织职责范围,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受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救助申请、成效跟踪等工作。建立诚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按照有关规定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县委组织部)
23﹒完善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通过线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线下入户调查,形成救助对象综合量化评审结果,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转请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在乡镇或有条件的社区大力推进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求,开展政策引导、资源链接、心理疏导、社会融入等社区救助服务。(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
24﹒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网络。严格落实省级部门关于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强化乡镇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关爱基层救助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备、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其履职需要。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民政局、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5﹒加强信息化建设。民政部门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户籍、出入境、车船登记、纳税记录、计划生育扶助、宅基地、林权登记、社会保险缴纳、财政供养、涉农补贴、水权登记、林业补贴、工伤保险信息、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信息以及银行机构的个人持有存款、理财产品、贵金属信息,保险机构的商业保险及理赔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确保数据全面准确。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工作。建设社会救助资源库,将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开展救助帮扶的各类信息统一汇集、互通共享。全面应用“金民工程”信息系统。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民政部门依托政务服务热线“12345”,受理群众诉求,做好落实回应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局、县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国家税务总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司法局、中国人民银行长白县支行、白山银保监分局长白监管组等)
三、保障措施
26﹒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统筹做好进度安排、政策落地、资金筹集、人力调配、推进实施等工作。(县民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疗保障局)
27﹒加强宣传引导。建立救助政策宣传长效机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利用村(社区)便民服务窗口等公众场所,大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确保政策宣传全覆盖,让政策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切实提高政策知晓率。抓好思想帮扶,鼓励困难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激发内生动力、不等不靠。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生动实践、先进典型,营造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的良好局面。(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等)
28﹒加强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加县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保障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县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日常监督,督促各主责部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发现工作中因失察失管、优亲厚友、与民争利、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和“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置。(县民政局、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