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长白县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 养老服务领域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  
序号 扶持政策措施名称 扶持对象 实施部门 扶持政策措施内容和标准 文件依据 备注
1 税费优惠政策 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且取得备案回执的养老机构 财政局、税务局 1.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2.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免征增值税。
3.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
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4.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不征收增值税。
5.在养老服务领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所得税优惠;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照相关规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9年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实施为期三年的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降至5%。
6.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人护理等家政服务
免征增值税。
7.养老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经省级税务部门批准后,
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8.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
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9.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
享受居民生活类价格
10.养老机构使用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相关
优惠政策执行
11.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
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7〕87号)。
 
2 土地供应政策 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且取得备案回执的养老机构 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对非营利性养老、医养结合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的,可将在项目中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2.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需占用耕地且本地补充耕地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全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平台”购买异地指标解决。
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
4.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的,可不增收土地价款;若以后调增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应补缴相应土地款价。
5.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建设。
6.存量商业服务用地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
1.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14〕1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障服务业发展用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37号)。
 
3 投融资政策     1.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2.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
3.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适度拓宽保险资金投资建设养老项目资金来源。
4.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投资新建、参股、并购、租赁等多样化的投资方式,促进商业保险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
5.支持社会资本单独设立或与金融机构合作设立融资担保公司,为养老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各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服务。
6.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
7.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个人或中小微企业,可按《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9号)相关要求,申请办理创业贷款。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
2.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65号);
3.民政部《关于开发性金融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78号);
4.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5〕817号);
5.《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长银发〔2016〕276号)。
 
4 养老服务人员就业培训政策     1.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通过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措施,鼓励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2.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
3.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4.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5.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支持政策。
6.对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7.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
1.人社部《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
2.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