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入汛通告
为做好我县汛期防汛工作,有效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一、我县2024年汛期为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县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县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配备防汛专职人员,全面做好辖区防汛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工作,以确保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明确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三、防汛期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要组织应急、水利、水文、气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要采取预警广播、微信群等多种方式进行预警,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指成员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突出低洼地段、地质灾害隐患点、险工险段的巡防排查,坚决克服侥幸心理,迅速进入临战状态,确保有备无患、万无一失。
五、消防综合救援队伍、相关部门行业抢险队伍、各乡镇应急抢险队伍和社会公益救援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排查力度;县城防指,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做好城区交通组织、疏导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七、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成员单位,在防汛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八、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县防指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有权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分配的抗洪抢险救援任务。
九、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各乡镇、县防指成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执行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
(四)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汛调度方案;
(五)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
(六)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上报及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七)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和水利主管部门报告;
(八)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物资等;
(九)不得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十)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特此通告。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