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字〔20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3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安全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提升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为长白经济振兴发展打造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六个月的交通安全大整治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以打击突出违法、严管重点车辆、整治风险路段、治理城市拥堵和加强农村交通管理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专项治理、综合治理相结合,集全社会之力向各类交通违法宣战,全面提升道路交通管控能力,确保全县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10%,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群众出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突出违法行为。从我县道路交通管理实际出发,对十类突出违法行为发起凌厉攻势,坚持“全覆盖、零容忍”,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不敢违法、自觉尊法守法的新风尚。
1﹒严查十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驾、醉驾、毒驾、闯红灯、假牌套牌、驾驶拼装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无证驾驶、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十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依法严格落实“五个一律”规定: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行政拘留;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吊销驾驶证;对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行政拘留和吊销驾驶证;对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载的,一律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对驾驶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一律强制报废和吊销驾驶证。
(1)加大对“三超一疲劳”打击力度。对超速违法行为要加密测速点,完善辖区省道S303线(沈长公路)、S302线(朝长公路)每20公里一处固定测速设备,遏制超速违法行为。对超员违法行为要依托执法站、执勤点抽查严控,利用重点车辆动态监控系统锁定证据、落地查处。对超载违法行为要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疲劳驾驶违法行为要利用行车记录仪固定违法证据,加大非现场查处力度。
(2)加大对“三驾”打击力度。对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在坚持常态打击和集中整治的同时,加大曝光力度,涉及公职人员的一律抄报纪委监察部门,涉及企事业单位一律抄报行业主管部门,对达到危险驾驶罪标准的一律移送检察机关。
(3)加大对假牌套牌和无证驾驶打击力度。对假牌套牌违法行为要利用缉查布控系统严密查控,严查假套牌违法行为,对假套牌车辆一律扣留,并倒查假牌来源。对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一律行政拘留。
(4)加大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和闯红灯打击力度。对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行为要加强宣传引导,曝光违法典型案例,集中整治重点路段,推广应用自动抓拍系统。对闯红灯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严格按上限处理。
(5)加大对拼装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打击力度。发现拼装报废车辆一律查扣,并送相关部门拆解,对本地厂家有非法改装拼装行为的,一律清理问责。
2﹒严厉查处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目前我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在高速增长,相关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占比较大,强力打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是压降交通事故的重中之重。要排查事故多发点段,加强道路工程改造和执法管理。对无牌无证摩托车一律进行查扣,对违法行为人达到拘留标准的一律执行拘留,对超标电动车一律追溯销售和经营环节,依法治理。对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宣传劝导。对行人闯信号灯、横穿马路不走斑马线等违法行为,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提升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
3﹒强化货车违法行为整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要求,定点查控与流动执法相结合,夯实联合执法机制。集中在重点时段、重点路段开展统一行动,严查货车违规占道通行、强超强会、乱停车等违法行为。
4﹒强化科技应用。重点加强风险路段和堵点乱点的视频监控及违法抓拍设备建设,加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抓拍设备建设,提高机动车不理让斑马线违法行为的非现场处罚力度。推进闯红灯抓拍设备建设,所有灯控路口闯红灯抓拍设备安装率达到80%以上,推进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系统和公路违法越线行驶抓拍设备建设。
(二)全面加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源头管理。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是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源头,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1﹒严格重点车辆管理。精准实施“两客一危”等重点车辆专项治理,对我县重点客运企业班车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建立风险和隐患台账,落实治理措施。对“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的改装、登记、检验、报废等环节开展集中清查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拼装改装车辆的企业,降低机动车检验标准的检验机构,不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拆解规定的企业,严格依法采取罚款、撤销许可资质、吊销营业执照、查封等处罚措施。对给违规车辆办理登记、发放牌证的,严格倒查问责,一律撤销车辆登记手续。
2﹒严格重点驾驶人管理。对重点车辆驾驶人要从培训、考试、资格审验等环节严格管理。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驾培机构撤销培训许可。严格执行驾驶人考试标准,加强考试过程监管,对考试合格率超过全国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的考场,逐一进行考试结果核查,对违规考场取消资格。督促重点驾驶人及时办理驾驶证业务,换证率、审验率要达到99%以上,对逾期未办理的重点驾驶人,停办其他车驾管业务。建立重点驾驶人“黑名单”,对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通报企业解除聘用。
3﹒严格重点运输企业管理。要监督运输企业及时检验、报废重点车辆,检验率、报废率达到100%。对存在逾期未报废、逾期未检验营运车辆和逾期未换证、逾期未审验驾驶人的企业,限制业务许可发放,限制办理车驾管业务。要落实企业安全主体和行业监管责任,定期开展现场检查活动,排查企业交通安全隐患。对运输企业实行分级评价机制,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强力推进风险路段治理。以风险路段“清零”攻坚为着力点,推动道路安全防护责任共担、风险共治,强力整治道路安全隐患,不断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全面提升道路安全水平,确保道路安全隐患消除存量、不添新量。
1﹒加强国省干线重点路段改造。对于国省干线及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相连的或穿越城镇建成区的路段,参照城市道路交通组织方案和安防、照明等规范标准进行管理,对国省干线和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外环路相连、流量较大的要进行信号控制,合理分配路权,消除风险隐患。
2﹒加大对死亡事故多发乡镇治理的督导检查力度。对近三年累计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前三名的乡镇,县交安委要派出由领导带队、相关部门和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工作组,重点督办风险隐患路段的整改落实。
3﹒建立道路安全审查机制。组织交通运输、住建、发展改革、公安、安监等部门,建立道路安全性联合审查机制,组建专家人才库,聘请设计院、高等院校、第三方交通工程专业机构,全面开展道路安全性审查,在道路工程设计中充分体现安全性标准,凡是道路安全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通车运行。
(四)积极破解城市拥堵难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城市交通规划和建设,优化交通组织,提高道路承载能力和路网通行效率,规范停车管理,整治城市交通堵点乱点,提升城市现代化治理水平。
1﹒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按照国家四部门下发的《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强化城市道路规划,提高城市路网密度,力争三年内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提高到7公里/平方公里,道路面积率达到14%。打通中心城区全部断头路,提升街巷微循环系统。主次干道、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量较大的支路,全部建设或施划非机动车道和人行步道,保障非机动车通行连续性。
2﹒整治交通堵点乱点。全面摸排城区交通堵点、乱点,聘请专业机构分析论证,逐一研究治理方案,综合采取工程改造、组织优化、秩序管理等手段,年底前整改完毕。要加强施工路段交通组织和安全管理,减少施工对道路交通的影响。要清理整顿“马路市场”、占道经营等现象,规范和减少路内随意停车行为。
3﹒完善停车管理和行人过街设施。加强停车需求供给,形成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结构。推行分区域、分时段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逐步取消拥堵区域及周边免费停车场(位),补充人行横道标线,满足行人过街需求。
(五)全面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要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道路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基础设施薄弱、交通亡人事故多发易发等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生命防护工程建设。
1﹒切实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建设。要建立健全农村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齐配强农村交通安全委员会,确保有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项经费。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保证2名专职人员,并配备4名兼职工作人员。乡镇要配备1名专职人员和2名兼职人员。行政村要由村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村治保主任任劝导站站长,并配备1至3名劝导员。
2﹒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坚持县长、乡(镇)长、公安派出所长、交警队长、公路养护段长、农机站长、村委会主任、劝导站长“八长共治”,明确包片、包路、包车辆、包驾驶人员、保安全的“四包一保”责任清单。强化“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健全安监、交通、公安、农机等相关部门全面参与的联动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联合执法,每月开展不少于2次的专项整治行动,每月开展不少于1次的道路隐患排查,每周开展不少于1次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3﹒适时开展交通安全劝导活动。在省、县道进入乡镇行政村路口和农贸集市出入口及多条乡村路交汇路口等关键节点,要经常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劝导活动,每周集中开展一次交通安全宣传。逢节假日出行高峰,恶劣天气,客运班线车辆、接送学生车辆运行时段,集市贸易、文体、庙会、红白喜事等大型活动做到“必劝”,并有劝导记录。
4﹒彻查清理农村非法车辆。由县交安委牵头,成立清理非法车辆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安监、交通、公安、教育、农机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研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超常规的措施,挤压农村非法车辆生存的空间。8月底前,全部摸清农村地区机动车、农业机械专用(含无牌无证车)车辆、驾驶人的底数,建立台帐。对摩托车、低速车、三轮车等无牌无证车辆,农机、公安、保险、税务等部门要提供倾斜政策,对具有车辆合格证、发票等合法手续的,可办理注册登记,10月底前全部完成;针对文化水平较低的考生,要出台考取驾驶证的过渡性政策,制定相适应的考试方式,取得合法的驾驶资质,通过“先规范、后管理”逐步减少直至杜绝农村非法车辆上路行驶问题。
5﹒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公路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全面抓好“四好农村路”建设,突出重点村屯、重点路段、重点路线和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幸福小康路”“特色致富路”“平安放心路”的建设,努力打造农村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最后一公里”,把农村公路建设好、管理好、养护好、运营好。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推进。要把交通安全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成立县交通安全大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副县长刘永新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马春海任副组长,县交通安全委员会24个部门为成员单位,24个部门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请各成员单位将分管领导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于7月20日前报送至县交通安全大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439—8818118,邮箱:339557401@qq.com。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细化工作任务,迅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大整治活动。
(二)压实部门责任,推动协同共治。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安全大整治职责分工》,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24个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聚焦风险防控,着力构建联动融合、责任共担、风险共治、安全共享治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三)营造宣传氛围,形成全社会遵章守法新风尚。开展交通安全大整治活动必须坚持宣传先行,舆论引导。要充分运用媒体和全社会力量,营造严管、严治、严罚的舆论声势,倡导遵章守法新风尚,积极打造“生命安全”命运共同体。一是各乡镇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在媒体上发声,大整治期间,要在广播电视的黄金时段、重要栏目发表动员讲话,号召全社会提升对大整治活动重要性的认识,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畅通的新期待和新要求,争取群众的广泛理解支持。二是借助媒体力量为大整治提供正能量。组织相关媒体对大整治开展全方位、全时段、全时空的宣传引导。三是加大曝光力度,形成对交通违法的强大震慑和警示。大整治期间,集中曝光一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驾驶人、一批违法营运车辆和重大事故典型案例、一批被刑事追究和治安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人,增强文明交通、自觉守法的社会约束力。同时,要把大整治的宣传触角向社区、农村、校园、家庭、企业等社会领域延伸,开展贴近基层实际、贴近群众生活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交通安全常识,使“珍爱生命,文明出行”理念成为全社会共识。
(四)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确保大整治活动健康发展。大整治既要坚持严格执法,又要注意防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扣车等乱作为行为,防止出现执法偏差。同时,要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三抓”“三早”部署要求,推进“只跑一次”服务工作的深入落实,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五)强化督导检查,兑现考核奖惩。县交通安全委员会要针对任务目标,制定考核评比方案,对整治活动进行全程考核,加大督导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履职尽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将交通安全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坚持每月一通报、每季一考核。要兑现奖惩,对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成效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任务不落实、风险防控不到位导致事故多发或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律倒查问责。
附件: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安全大整治职责分工
一、成员单位名称
(一)县公安局
(二)县委宣传部
(三)县监察委
(四)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县综治办
(六)县发展和改革局
(七)县交通运输局
(八)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九)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十)县农业局
(十一)县司法局
(十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十三)县教育局
(十四)县财政局
(十五)县旅游局
(十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十八)县人民武装部
(十九)县武警中队
(二十)县气象局
(二十一)团县委
(二十二)县科学技术和经济局
(二十三)县广播电视台
(二十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公安局。
1﹒负责组织实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实施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严格按规定对全县各乡镇、各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落实有关奖惩制度;
3﹒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4﹒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依法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机动车的注册登记、检验和机动车驾驶员的考试发证工作,确保各种上路行驶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
6﹒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查处各种执法过错行为,确保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利;
7﹒负责组织、指导各乡镇、各部门依法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人、车、路”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报告全县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8﹒负责组织、指导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交通安全文明计划行动,不断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
9﹒负责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定期向县政府、县交通安全委员会报告全县道路交通安全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10﹒履行县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县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县委宣传部。
1﹒组织、指导全县新闻媒体宣传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报道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2﹒组织、指导新闻单位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3﹒协同县公安局发布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事项的公告和通报。
(三)县监察委。
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配合开展整治行动。
(四)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1﹒负责全县道路安全立法工作的审核等相关工作,推动全县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制建设;
2﹒对县政府拟出台的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文件审核把关,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度规范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3﹒协同县政府相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执法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县政府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工作。
4﹒针对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同县公安、交通、宣传、教育等部门,适时创建、组织和管理相关的精神文明活动,加强全县交通安全精神文明建设主体宣传活动;
5﹒协同县公安、司法、宣传、教育等部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重点是加强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县综治办。
1﹒协调、督促县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地区进行排查,充分发挥联调机制,预防和减少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2﹒扎实开展平安建设活动,巩固与深化各成员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建设中的工作成果,抓好长效管理。
(六)县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县公路规划和国省干线的建设与养护、管理,及时整治公路隐患,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确保干线公路完好;=
2﹒负责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修理、公路客运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管理职能,督促客运驾驶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3﹒严格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资格审查,严把运输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关以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引导运输企业实行股份制联合经营,指导运输企业、客运站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4﹒严格客运班线管理,严禁审批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夜间客运班线,并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客运班车夜间运行的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监督出租汽车企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制度;
5﹒认真做好公路的规划设计,实行公路规划、设计工作的安全设施评审制度和质量验收制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6﹒负责组织实施全县机动车超载、超限的治理工作,依照《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超限车辆进行检测、卸载和处罚,同时加强货物装载源头管理,建立超限行为通报、公示和登记制度;
7﹒严格对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资格认定,严肃查处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有关企业和业户;
8﹒加强与县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向驾驶员发布道路气象信息,遇有恶劣气候,做好除雪除冰等道路维护工作,配合县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9﹒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暂行技术要求》,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会同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危险路段排查的整改工作;
10﹒会同县公安、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1﹒依法履行对全县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监督管理,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12﹒会同县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公共车辆和驾驶员的源头管理,配合县公安、发改、商务、环保等部门做好公交车辆的报废工作,确保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完好。
(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负责全县城市道路的建设和养护维修,及时整治和消除道路隐患,协同县公安、交通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设置工作,确保城市道路完好;
2﹒协助做好城市道路停车场、站的规划设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交通安全论证和质量验收工作,使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配套建设。
3﹒负责全县城市道路的规划;
4﹒认真做好城市道路停车场、站的规划设计。
(八)县农业局。
1﹒负责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牌证的核发、检验工作;
2﹒会同县公安、交通、市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达到报废标准的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采取措施强制报废,确保农业机械技术状况达到安全技术标准;
3﹒依法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以及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个人履行行政许可职能;
4﹒会同县市监部门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
5﹒参与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6﹒负责组织对全县农机安全监理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纠正执法过错行为,查处有关责任人员;
7﹒会同县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工作,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8﹒会同县公安、宣传、教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农业机械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九)县司法局。
1﹒将学习、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纳入全县普法教育内容,并会同县公安、宣传、教育、交通、住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积极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依法为符合受援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与县公安部门实行“警医联动”,建立完善省、市、县三级道路交通事故紧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
2﹒负责指挥、协调重大交通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3﹒督促全县医疗机构为交通事故中的急危重伤员和重大交通事故伤员开通急诊“绿色通道”,依法履行及时抢救职责,严肃查处对因未及时支付抢救费而拖延救治急危重伤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有关责任人员;
4﹒指导、监督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诊疗规范对交通事故伤员开展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严禁“大处方”、“大检查”等过度医疗行为;
5﹒会同县公安、红十字会等部门做好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交通参与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紧急救护能力。
(十一)县教育局。
1﹒负责指导全县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2﹒负责指导各类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教学内容,加强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教育;
3﹒严格落实校车审批管理制度,确保校车上路安全,协同县公安交警等部门深入开展“交警护学岗”创建活动,积极协调改善学校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落实各中小学校学生上、放学护路队工作;
4﹒指导各类学校加强集体出游等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学生集体出行的交通安全事故。
(十二)县财政局。
1﹒根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2﹒配合相关责任部门,对相关工作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县旅游局。
1﹒会同全县有关部门对旅游企业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企业交通安全事故;
2﹒指导、检查和监督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的交通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指导、规范其他旅游企事业单位的交通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3﹒负责全县旅游企业交通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全县旅游企业交通安全统计分析工作。
(十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督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
2﹒负责依法办理营运企业和交通运输经营户的营业执照;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十五)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内容,依法履行综合监管职能;
2﹒履行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督促有关部门(系统、单位)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3﹒负责牵头组织县公安、交通等部门,对全县危险化学品进行专项整治;建立健全全县泄漏事故现场施救联动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4﹒依据有关规定,会同县公安、交通、监察等部门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
(十六)县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
1﹒督促驻地方部队、武警部队组织驾驶员交通安全教育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确保各部队做好驾驶员、车辆交通安全工作;
2﹒负责对县公安部门抄报的军车驾驶员、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转递,督促部队单位严肃查处交通违法责任人;
3﹒依照有关规定查处部队车辆、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
4﹒会同县公安部门清理查处假军车、假军照、假军牌;
5﹒协调县公安部门加强对军车的行、停车秩序管理,做好涉及部队车辆、驾驶员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十七)县气象局。
1﹒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的标准,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2﹒在道路业主和客运企业、场站道路按照交通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安装交通安全灾害天气监测预警设施后,为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