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发〔2017〕9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专项
 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2017年7月14日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吉发〔2015〕31号)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吉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吉财农〔2017〕309号)和国家、省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国有贫困农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不得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金补助的事项除外)。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省级连片特困地区县,由县级按照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要统筹安排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含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面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强化县对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县人民政府依据当地扶贫规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项目支持重点,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自主确定具体扶贫项目,并负责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九条  各部门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  各部门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与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乡(镇)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方面监管,防止挪用、骗取、套取现象。负责测算可整合资金规模,统计已到位扶贫资金数额,上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资金用途,并按批复的项目计划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解下达到责任部门或项目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二)县扶贫办:负责牵头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制定扶贫资金项目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按项目轻重缓急分批次下达项目计划批复,并及时将项目计划信息在县政府网站或主要媒体向公众公开,负责项目日常监督管理、扶贫政策的指导,牵头对扶贫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三)项目主管部门: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工代赈、扶贫发展资金)、县民族宗教局(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县农业局(国有贫困农场资金)、县林业局(国有贫困林场资金)。对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计划申报、公示、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并移交、档案管理,由受益单位进行后续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由主管部门负责,乡镇政府配合,按照项目管理流程报送至县扶贫办备案。
     (四)各乡镇政府:对乡镇政府负责实施的项目,乡镇政府负责项目的计划申报、公示、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并移交、档案管理,由受益单位进行后续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由乡镇政府负责,按照项目管理流程上报县扶贫办备案。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四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遵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制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农业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文件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
 院,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