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发〔2016〕38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
管理暂行办法》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共
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解决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建立一套进退有序的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保〔201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主体投资,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限定建设标准、限定套型面积,并以优惠租金标准向符合相应保障条件的家庭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应遵循“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统筹规划、持续发展”的原则,实行层级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
县住房管理中心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起草、规划编制、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包括以下渠道:
(一)政府组织新建。政府采取统建或配建方式,直接投资建设。
(二)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可以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也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建设。
(三)改建。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对现有各类房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进行改建的住房。
(四)购买。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购买符合条件的住房。
(五)租赁。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从市场上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各类住房。
(六)其他渠道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具备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达到使用标准,符合建筑标准规范,达到安全卫生和节能环保要求。可按照职工公寓、新市民公寓、教师公寓、农民工公寓等形式成套建设,也可按照员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集体宿舍严格执行宿舍相关建筑设计规范规定。
第八条 为利于引进人才和解决三代同堂、4人以上家庭住房问题,可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20%。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方便住房困难群众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生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加强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坚持投资主体多元化,实行“谁投资、谁所有”。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资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中央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四)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各类投资主体自筹资金。
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统筹用于发展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保障资金,应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应纳入市场运行轨道,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投资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或在新建住房项目中按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提高市场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如有结余,可按比例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第十四条 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不得混淆。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为国有土地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可以调整用地性质的原有工业用地、教学用地等,应及时调整用地性质后,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直接补助给投资主体,专项用于新建、改建、购买和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开支。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原则上减半征收经营性收费。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等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加大金融贷款支持力度,财政应予以贷款贴息。具备相应条件后可由政府注资成立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融资平台,统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融资,简化贷款手续、缩短办理时限,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提供中长期贷款。
第五章 准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镇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县政府规定的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具体包括: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各类有稳定职业的新就业人员;
(三)有稳定职业的进城务工农民工;
(四)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五)大中专院校、职校、机关、军警、企事业单位及外来工作人员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
(六)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原则上优先保障中低收入无房家庭。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根据本地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或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优先保障原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按照规定条件,向县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具体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办法按《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规定的“三审两公示”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低收入证明(低保证);
(四)企事业单位职工需要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面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其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范围,应符合县政府的规定,具体范围和标准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报县住房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本单位职工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县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由产权单位收取。
第六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合同制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县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按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实行差别化租金,对保障对象进行租赁补贴或租金减免。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及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热、气、通讯、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市场。县住房管理中心可以将市场中能够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租。租赁合同应在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章 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租赁期满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擅自转租、出借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或租赁合同终止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依法处理。
第八章 出售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3年后,可以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承租人出售。
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5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属性,5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销售。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时,属划拨供应的土地按划拨时应交土地出让金标准补交。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房源、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详细记载承租人和购房人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配售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县住房管理中心应当组织对承租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第四十三条 禁止房地产中介机构接受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委托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违反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对房地产中介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有关部门接到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吉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和《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建保〔201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管理。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当地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长白县工作的无住房人员(直系亲属在当地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长白县城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在长白县城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长白县城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长白县城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保障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程度实行分层实施、梯度保障,原则上优先保障中低收入无房家庭。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根据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
(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长白县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长白县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本县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当地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二、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长白县城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4人,公共租赁住房为宿舍的人数不超过8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可到所在社区申请,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明。
长白县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长白县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
3.工作、收入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
(1)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
(3)长白县城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按月领取养老待遇证明或由原工作单位出具退休情况证明。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
共同申请人有工作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提供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由县民政部门出具低收入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住房困难家庭需出具房屋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有唯一房源为危旧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D级危房报告。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县政府或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3)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应填写申请表,社区应予以受理。
(二)初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社区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要在当地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合格意见提交县住房管理中心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复审
县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转给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收到转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反馈给县住房管理中心;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
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人在县住房管理中心办公地点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县住房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六)配租
县住房管理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在县住房管理中心办公地点和各个社区适时公布。并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
1.申请时间段是指县住房管理中心公布的申请人能够参与摇号配租的申请时间范围。
2. 家庭成员只有父女、母子或兄妹两人的,可按3人配租面积配租。
3.摇号配租由县住房管理中心组织,按照分类方式,通过摇号,根据申请人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配租。
摇号配租过程接受县监察、财政、民政部门、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摇号结果当众公布,无异议的向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同地点的下一轮摇号配租,也可提出变更申请地点,进入新的申请地点下一轮摇号配租。
(七)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县住房管理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配租确认通知书和入住通知书到指定地点签订《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以1年为准。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金。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应按年交纳租金,交纳日期为签合同之日,拖欠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如有结余,可按比例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扣。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热、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当每年向县住房管理中心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住房,合同终止。
4.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5.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当按物业维修资金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6.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四)换租规定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可向县住房管理中心提出换租申请。
1.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2.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换租面积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3.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五)管理模式
1.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房屋管理机构、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2. 县住房管理中心组建或委托的房屋管理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公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3. 县住房管理中心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小区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按物业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六、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县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未经许可擅自增加出租人员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 拖欠租金、水、电、热、气、物业费累计 6个月(连续3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热、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出售管理
(一)承租人在租赁3年期满后,可选择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由县物价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三)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5年内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属性,5年后产权人可以对外出售。
八、监督管理
(一)县住房管理中心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房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管理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县住房管理中心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九、已是廉租住房保障户的申请
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尚未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继续享受补贴的同时,可向县住房管理中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在轮候配租时享有优先权。
(一)廉租住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规定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
(二)已实行实物配租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十、企事业单位自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在市场上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十一、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十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人民团体,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
院,检察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