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政办字〔2016〕5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5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保持全县良好的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等法律法规、标准,根据《白山市人民政府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禁放时禁得住、限放时保安全”的原则,强化领导,多措并举,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和声环境质量,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和谐、平安的生活环境。
二、禁放限放要求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县城内可燃放烟花爆竹时间:除夕、正月初一、元宵节全天。因婚庆、开业庆典等事宜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主办方向属地派出所申请批准,其他时间禁止燃放。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禁止燃放:
1.客运站,公共停车场以及乡镇面包车临时停靠点;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固100 米区域内;
4.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 米区域内;
5.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6.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7.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8.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 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 米区域内;
9.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 米区域内;
10.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的车库(停车场)等区域;
11.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2.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塔山、腰岭子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狄小的居民小区。
禁放区域、场所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必要时要派专人看管,对不听劝阻者,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三、组织分工
公安部门负责规划燃放区域范围,宣传烟花爆竹禁放限放规定,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不听制止的,依法处理。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销售行为。
市监、交通和供销等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接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
环保、教育、城管、民政、卫生、广电、新闻出版、移动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禁放限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