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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6825/2020-11959
分  类: 财政;公路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31日
标      题: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客运财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6825/2020-11959 分  类: 财政;公路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年08月31日
标      题: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客运财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政发〔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9月03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客运

财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发〔2020〕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客运财政补贴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村客运财政补贴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村客运发展,提升农村客运通达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群众“行有所乘”的基本民生需求,确保农村客运能“开得通、留得住”,有效调动企业与各方客运参与者的积极性,激发农村客运内生动力,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68号)、《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运和出租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交联发〔2016〕4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客运定位为“公益事业”,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发展的公共财政补贴保障机制和扶持支持措施。

第三条  按照“城乡统筹、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健全机制、分级保障”的总体要求,创新农村客运发展模式和安全监管体系,促进农村客运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立足工作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客运财政补贴资金监管,保障资金安全,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经营者,应当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客运经营者系指具有相应合法经营资质的个体经营者及经营企业。

第六条  农村客运的标准界定

农村客运线路必须是县境内或者毗邻县、区之间的运营线路起止地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或行政村的客运线路。按起止地不同可划分为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至行政村5个类别。

第七条  农村客运补贴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财政保障、如期兑付、严格范围”的原则。  

第八条  农村客运补贴政策

(一)燃油补贴。建立完善农村客运发展用地、资金、财税扶持等配套政策,财政部门要将城乡道路客运油价补助资金优先用于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油价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农村客运经营者。

(二)运营补贴。对本县行政区域内运营的所有农村客运车辆,县财政将按照相关要求对具备条件的农村客运车辆每年给予运营补贴或按照退坡补助相关要求给予补贴。

(三)新能源补贴。落实新能源车辆补贴政策,推进农村客运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支持鼓励投入安全性能高、舒适性强、车型适用,使用新能源和清洁燃料的绿色低碳环保节能型客车用于农村客运。待政府统一制定政策标准后,按政策标准执行。

第九条  申请农村客运补贴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者须持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

(三)农村客运经营者按许可范围依法从事合法运输,为旅客提供连续、优质服务。

第十条  农村客运班线补贴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凡车籍所在地在本县的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经营者。

(二)申报程序。由客运经营者向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申请并上报符合补贴范围车辆的基本信息。

(三)核准审批程序。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车辆信息、补贴金额等基本情况并进行公示后,将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车辆信息呈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补贴资金给客运经营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取农村客运补贴

(一)未经许可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经营的;  

(二)虽经许可,但尚未实际营运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农村客运经营许可证、牌的;

(四)经营班线的起止地无一端在乡镇、村的;

(五)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中止运输服务的。

第十二条  补贴管理与监督  

(一)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符合领取农村客运补贴条件的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7个工作日。  

(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定期或不定期会同交通运输、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现象发生。对违反财经纪律、补贴政策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不具备领取农村客运补贴资格而领取农村客运补贴的,经县交通运输局查证属实后,经营者需将已领取的农村客运补贴退还县财政局。

(五)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农村客运补贴资金档案管理制度。对涉及补贴的各种文件、资料、表格等要按年度分别整理成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