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
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长白
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
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政办函〔2021〕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活动,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白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就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其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的范围,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内容,结合长白县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未经专家论证的决策草案,不得提交审议,不得决定实施。
承办单位应当保障专家依法、独立、客观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五条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必要时承办单位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论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意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第六条 专家是指社会公认、有相当资质的人员,人员构成包括:
(一)法律专家、学者;
(二)专业技术人员;
(三)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咨询论证的内容,合理确定论证专家。
第七条 论证工作参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单位确定论证事项;
(二)拟定专家论证工作方案,包括论证目的、论证对象、论证方式、步骤等;
(三)确定论证专家;
(四)为论证专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五)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按确定的内容、方式开展论证活动;
(六)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七)承办单位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论证专家应当从正反、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全面论证,内容一般包括:
(一)决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决策的经济社会效益、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
(三)决策的执行条件;
(四)决策对公共财政、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影响;(五)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
第九条 论证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相关档案资料,要求承办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二)经邀请可以列席相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部门的论证调研活动;
(四)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独立发表论证意见。
第十条 论证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与论证的事项与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科学地进行论证,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
(三)接受监督管理;
(四)保守在论证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采纳论证专家意见,对未采纳的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专家论证所需经费列入县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结果,除依法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按照《政务信息公开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程序,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白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风险评估,是指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综合评估,为决策的实施、修改、暂缓或停止执行提供依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科学、合法、公正的原则,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组织实施。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在形成决策草案时注意风险防范。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集体会议审议。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可以采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文献研究、抽样问卷、舆情跟踪、实地调查、重点走访、座谈讨论论证、专家听证、会商分析等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在社会、经济、环境等方面可能引发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
第七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相关部门参加,并根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专家学者以及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参加。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评估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需要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材料,客观说明有关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
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的,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和行业权威。
第八条 开展风险评估,应当重点查找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的风险点、风险源,具体如下: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或者过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等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重大政府性债务、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等情形;
(五)其他可能引发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社会安全的风险。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
(二)采取公示、问卷调查、专题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方、专家学者等各方意见;
(三)全面排查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和风险源;
(四)分析研判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五)提出风险防控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六)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决策风险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社会公众大部分有意见、反映特别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且难以疏导,存在较大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高风险;
(二)社会公众部分有意见、反映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但可以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中风险;
(三)社会公众多数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存在较小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风险隐患的,为低风险。
第十一条 经评估,决策方案具有高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情况向县政府提出终止决策、调整决策方案或者降低风险等级后再行决策的建议;存在中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再提出决策建议;风险等级为低风险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直接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风险评估的主体、方式和过程;
(三)社会各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反映;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点、风险源;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的影响;
(六)重大行政决策风险等级;
(七)重大行政决策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八)形成风险评估结果,提出相关决策建议。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而未开展风险评估、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风险评估,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提出风险评估意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的风险评估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评估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保密。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白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县司法局是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等相关单位配合县司法局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实行两级审查机制。
决策承办单位的法制机构负责合法性初审;县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并通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
未经合法性初审,决策承办单位不得将决策草案提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在进行本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时,应当重点审查主体权限、决策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同时要听取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提请县政府集体讨论前,应当将决策草案送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二)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相关材料;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以及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说明;
(六)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核意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提供。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补正。补正后,合法性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县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市的政策规定;
(三)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县司法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实地调研、专家论证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县司法局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相应书面审查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出具决策草案合法的审查意见;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出具决策草案不合法的审查意见;
(三)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出具对决策草案部分修改的审查意见;
(四)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者履行程序严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合法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审议。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县政府审议。
合法性审查意见为部分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履行相关程序,并向县司法局进行反馈。
决策承办单位因特殊原因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则,未将重大行政决策送请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而直接提请审议,由县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县政府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