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2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财政性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加快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强化预算约束,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全面提高预算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根据《预算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调整预算资金、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政府债券资金及财政借款。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依据批准的部门预算、调整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用途,按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和规定程序审核使用。
第二章 年初预算资金的安排与拨付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年财力情况编制当年财政预算,经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定,报请县长同意,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五条 当年县本级财政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
第六条 预算执行中,部门年初预算中人员工资、常规性经费和常规性项目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程序审核拨付。
第七条 年初预算安排部门的新增项目预算,需报请县政府,经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定,县长签批后,由县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指标。
第三章 调整预算和动用预备费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 在年度预算安排后,除突发应急事件和县委、县政府重点民生保障项目外,非必要不追加部门预算,如因急难特情况确需追加的,需报请县政府审批,由县财政部门通过预备费和预算调整予以安排。
第九条 部门运行经费的追加。本着坚持厉行节约,压减一般性开支的原则,非必要,一律不审批部门增加运转经费的调整预算。
第十条 部门办公楼维修改造预算的追加。对部门办公楼的日常维修管护,一律使用年初预算中部门运行运转经费预算列支。如办公楼老旧严重,确需进行维修改造支出的,需报县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和国有资产管理科进行复核。确需进行维修改造的,要按照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经济实用标准,在年度内做好维修改造预算,报请县政府审批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严禁超标准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的追加。在年度工作中,因不可预见原因新增的工作事项、考核事项,确需增加项目支出的,可报请县政府审批。
预算单位使用上述财政资金有审批要求的,需行文列明增加项目内容,并附省、市下达工作任务(考核要求)等文件,列明我县完成此项工作的科学预算,按流程办理。部门申请资金需先行向县长汇报,经县长同意后报请县政府。申请资金额度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报请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定签批,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县财政局执行。申请资金额度在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召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财政局局长共同向县长汇报,经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审定,县长签批,县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县财政局执行。申请资金额度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以及100万元以下涉及重大政策、特殊事项的,需由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涉及重大事项的,需提请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用款计划,由县财政部门审核,结合库款情况,按轻重缓急的原则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必须强化支出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对乡镇和预算单位超范围、超标准以及未经县政府批准而擅自确定的支出事项,一律不予安排 资金。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将动用预备费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调整预算情况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专项转移支付和债券资金拨付办法
第十六条 专项转移支付和债券资金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和债券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需求,县财政部门依据专项转移支付和债券资金指定的用途或其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审核执行。同时,县财政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完善“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通过绩效自评、第三方绩效评价的方式强化绩效管理。
第五章 财政对外借款的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的一级预算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对于确需出借的临时急需款项,且应仅限于临时性资金周转或者为应对社会影响较大突发事件的临时急需垫款、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事项,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县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
第六章 监 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县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县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县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