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林省长白县发改和工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层级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 象 |
办理时 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是否属于 综合行政 执法领域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 1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设兼顾人防需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 长白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2 | 拆除2000㎡(含)以下人防工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 长白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改革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下放和委托下放26项行政许可事项。 | 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3 | 警报器迁移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 长白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警报设施需要迁移时,其所在单位应当事先做出恢复安装计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迁移费用由原所在单位负担。 | 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4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 长白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5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许可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 长白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三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企事业单位 | 3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否 | ||||
| 6 | 对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行为和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审批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个工作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 是 | |||||
| 7 | 对企业未按规定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进行备案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审批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个工作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 | |||||
| 8 |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工业信息化局 | 审批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60个工作日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73号)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