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府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府信息,是指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室和派出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开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制作、谁更新、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开信息,必须依法、及时、准确、完整。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相关内设机构在制作政府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制作信息的机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第九条 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要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内部审核机制,对审核的内容、范围、程序等做出明确规定,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管理。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各相关内设机构负责确定、制作、更新、审查、发布本部门起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部门的执法依据及相关信息,办理申请事项和协调确认。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协调、指导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组织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受理申请人申请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四)汇总、答复涉及多单位的依申请政府信息;
相关内设机构应当指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信息员的职责是:
(一)制作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更新、发布本单位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
(五)协调确认本机构要公开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公开市场监督管理信息,一般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
(一)红盾信息网站;
(二)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
(三)公开板(牌)、信息查询点、电子触摸屏等;
(四)新闻发布会;
(五)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新闻发言人依法向社会公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两种。属于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公开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公开;属于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信息公开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注明其真实姓名或者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使用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市场监督管理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通过平时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系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工作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考评责任制中,考核采取不定期实地考核、群众评议、综合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地考核主要是听取汇报和现场查看等;群众评议主要是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综合评审主要是按照公开内容、公开形式、更新撤换时限和公开效果等内容进行考核,确定各单位(科室)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考核成绩。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实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单位,责令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市、县以上部门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