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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为贯彻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和考核,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县局对各基层工商分局(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抽查。

  二、考核的主体为县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级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具体协调本级年度绩效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检查、验收、奖惩等考核工作。

  三、考核的原则是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

  四、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工作部署、制度建设、具体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

  (二)公开的内容。应当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对内公开的事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场所、网站建设情况,公开形式是否规范、多样、及时、便民。

(四)公开的实效。责任单位落实“经常性事项定期公开、阶段性事项适时公开、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的情况,政务承诺兑现情况,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率、投诉率,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严重事故、失误或者群体性事件的情况。

(五)责任追究。对未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务公开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是否进行责任追究情况。

五、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考核,与年度绩效考评一并进行,考核程序按照绩效考评有关程序进行。

六、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基层工商分局(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考核,采取实地检查、抽查、网上巡查、征集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综合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做出考核评价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