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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对象

1、县局;

2、各派出分局;

  二、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是否通过红盾网站及多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公开、更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及时答复;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建议是否得到及时处理;投诉处理是否得到及时落实。

三、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政务公开监督员)、基层部门和群众代表等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网站开设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进行评议。

四、评议活动

(一)评议活动原则上纳入年度绩效考评一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征集社会评议时,要突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上级机关可以单独组织对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各级局可以组织社会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

(二)评议结果要向被评单位反馈,并作为被评单位年度绩效考评成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三)对社会评议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整改;暂不具备条件整改的,要向评议人反馈解释,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整改。对于评议反映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