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满足群众的知情权,完善行政审批工作,树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执法服务新形象,稚进服务型机关的创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诚信守约、面向群众、突出责任、淡化权力、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1、职责权限公开:从事行政审批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任务、权限范围的公开;
2、办事程序和期限公开:主要是登记发放证照程序、期限、条件的公开;
3、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的公开:主要是对行政审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的公开;
4、社会监督公开:主要是面向社会对监督举报电话以及意见箱、举报箱、投诉箱的公开;
5、服务承诺公开:主要是对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工作要求等的公开。
第四条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经常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对公开内容进行修改、更新。
1、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重新修订的;
2、有关方针、政策、信息调整的;
3、从事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增减或调整变动的;
4、因其它原因需更新的。
第五条 公开可视内容采取版面上墙、媒介宣传、印发资料以及网络公开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执行行政政务公开制度,按照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工作。违者按责任追究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条 政务公开制度要与行风评议工作结合,以公开促透明,以透明促廉明,诚心诚意接受群众监督,引深行风评议,促进行风好转。
第八条 政务公开制度要与执法达标测评活动结合,公开的内容要与测评内容一致;测评的标准和结果要与违示追究结合,相互推进,促使执法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