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督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登记制度》《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的通知
长教通〔2021〕30号
各校外培训机构: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校外培训机构监督制度》《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登记制度》《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1年10月9日
校外培训机构监督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长白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办学资质监管。办学许可证在教学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办学许可证遗失,应立即公告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发;办学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2.培训方向监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公益性,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应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更不能借助培训机构从事宗教活动和从事涉及政治、军事、警察等领域的教学培训;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培训行为监管。培训机构不得在各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严禁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不得进行各类虚假招生宣传,自觉接受监督。可选用与其培训课程、培训计划相匹配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和价值取向的教材,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涉及使用境外教材的,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 30分,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点。线上培训要注重保护学生视力,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不得布置作业,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拔高教学培训方式和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排名的不良行为。
4.规范财务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的财经管理制度,设立独立账户,实行统一核算和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科学合理确定计价办法,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其他培训机构要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确定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专户,出具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按相关规定执行,及时为要求退学的学员办理退学、退费等事宜。
5.年检年报管理。县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6.黑白名单管理。各县(市、区)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校外培训机构证照基本信息、年度检查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督导情况及行政处罚信息等。对已审批登记,但有负面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并将其信息纳入当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公示,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7.规章制度建设。审批(注册)机关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建立章程、教学设施设备、安全、员工等管理制度,引导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助推质量提升。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建设内容要涵盖“机构名称、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举办者、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责,举办者变更规则;培训宗旨、发展目标、层次类型、规模、形式、业务范围等;注册资金及资产的来源、性质、资金管理等;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决策机制、管理制度、首届理事会及监事会名册等;党组织建设及党组织负责人进入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程序;法定代表人产生及罢免程序;内设机构的组成及职责;培训业务的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以及教职工、学员的权利义务和权益保障机制;机构退出与终止的规定,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章程修改的程序;基层党组织建设、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方面内容。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章程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章程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8.常态化监管。建立平台监管+双随机抽查+日常检查+专项督查的常态化监管机制。利用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的信息化手段加强日常监督和管理;由相关部门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教育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双随机”抽查;由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可能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实施常规巡查,对常规巡查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各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虚心接受及时整改;由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专项督查治理,各组成单位形成综合治理合力,共同抓好专项治理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备案登记制度
为扎实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地,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长白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由县教育局负责审核备案登记工作。
1.查验办学许可。查验审核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办学情况正常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方可参加重新审核登记。多年未年检,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核查办学条件。依据《白山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审核面积、师资、教材等办学条件,特别要对办学场所消防安全、建筑面积、楼层高度是否符合标准进行严格审核;依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面向高中段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教室不应超过5层(含);所有校外培训机构不允许提供食宿场地。
3.审核办学内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结合实际重新明确办学内容,取消面向学龄前儿童的培训内容,取消未实际开展的培训内容,取消不应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内容(如会计、造价师等)。既有学科类又有非学科类的培训机构按照学科类机构管理。对少儿英语、国学等办学内容暂按学科类管理,待相关部门科学合理界定后,按界定后的类别管理。
4.明确培训对象。办学许可未明确学段的,可根据培训机构意愿重新选择为义务段或非义务段。
5.审核办学行为。一是审核学科类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是否为外商或者利用外资;二是审核是否存在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或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三是审核是否存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以思维训练、思维拓展等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四是审核是否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五是审核是否存在聘请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六是审核是否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与所有培训学生家长签订合同。
6.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三部门《关于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通知》(教监管厅〔2021〕1号)要求,县教育局会同民政、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法人登记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制度
为扎实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地,根据《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长白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2.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3.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4.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 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 60 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 3 个月。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 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5.校外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6.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7.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 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8.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9.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校外培训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11.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12.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力度,督促依法经营。
13.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