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县公安局关于印发
《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公通〔2018〕58号
各相关科室:
为了规范市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机关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省公安厅制定了《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吉林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吉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省公安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省公安厅成立由常务副厅长任组长,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公开办”)设在厅办公室,作为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督促检查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厅信息公开办的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二)负责督促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四)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
(五)负责对厅机关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业务培训;
(六)负责会同厅政治部、驻厅纪检监察组对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
(七)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是政府信息的采集和制作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本部门、本单位制作、获取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向厅信息公开办提供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
厅办公室负责审核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厅保密办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厅法制总队负责协助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争议。
第七条 重点公开与本厅履行职责相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业标准规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办理情况;
(四)行政处罚的事项、依据、标准、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五)行政强制的事项、依据、条件、措施、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六)行政确认(登记)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监督部门及投诉渠道;
(七)全省社会治安情况统计数据、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工作情况;
(八)出台的有关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九)组织开展的有关社会治安秩序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十)针对不实传言或谣言,以省公安厅名义解疑释惑、澄清事实的情况;
(十一)作出的道路管制、宵禁、戒严等告示;
(十二)对公众安全感有较大影响或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案(事)件的侦破、查处情况;
(十三)研究制定的便民利企措施;
(十四)报警、举报、投诉、监督、信访的范围、途径和受理情况;
(十五)省公安厅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厅领导成员及分工,厅内设机构及其职能、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
(十六)干部任用、公务员考录、人员选聘、公安院校招生等情况;
(十七)年度预算编制、决算执行和审计及政府采购情况;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向特定对象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和办理程序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施行。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省公安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正常渠道、合法程序向省公安厅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可以向申请人公开;不同意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告知不公开的理由。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公开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
(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五)公开可能影响案(事)件侦办、查处活动开展或者侵害当事人、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经征求当事人、第三方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一)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
(三)省政府、省公安厅新闻发布会;
(四)报刊、广播、电视、公安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短信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五)省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利用中心;
(六)信息查阅点、大屏幕、公告宣传栏、电脑触摸屏、公开手册、宣传单等方式;
(七)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严格履行文核和保密审查程序。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公文类信息,承办部门在提交文核时应当明确公开属性(全文公开、删减后公开、不予公开)、公开方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等方面内容,随公文一同审批。其中属政策性公文信息的,相关政策解读文件应当随公文一同审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公开方式,或者应当提供政策解读文件而未提供的,厅办公室应当退文处理。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履行完审批程序需主动公开的公文类信息,承办部门应当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信息及政策解读文件纸质和电子文稿送厅信息公开办。厅信息公开办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并将信息内容提供厅政治部宣传处,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的相应栏目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非公文类信息,承办部门已自行在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公开的,应当在每季度末月25日前将信息公开情况报厅信息公开办。
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实行登记存档制度,登记存档内容应包括信息名称、发布日期、发布单位、公开方式。
第十五条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法定依据和机构职能的调整变化,以及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对行政权力及责任事项发生变化的,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权责清单进行调整更新,按程序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同时,将纸质和电子文稿送厅信息公开办。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省公安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有异议,要求解释、更正的,应及时予以解释或更正。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厅信息公开办可向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建议:
(一)按照规定应当公开,但厅机关相关部门、直属单位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厅机关相关部门、直属单位公开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歧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公安部、省政府对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意见建议涉及到相关部门的事项;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省公安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要求公开的个别事项。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应及时向厅信息公开办反馈落实情况。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