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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770K/2021-0324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标      题: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民发〔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770K/2021-0324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标      题: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民发〔2021〕22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3月15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长民发〔202122

 

局各科室,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1315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内容

(一)单位请示报告事项

1、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决策部署情况,包括落实重要会议精神、领导重要批示或指示精神情况;

2、民政局重大违法案件,突发性地质灾害和因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3、需要报告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督办的信访案件;

4、群众到国家、省、市、县集体上访的苗头性事件;

5、重大活动的开展情况;

6、涉及法律、法规、政策不明确必须请示的问题;

7、影响社会稳定的紧急情况或重大问题;

8、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干部个人请示报告事项

1、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2、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公(自)费出国学习、劳务输出、公费代培等情况;

3、本人接受服务对象赠送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情况;

4、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购房及购买车辆等情况;

5、本人家庭办理红白喜事情况;

6、本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经商办企业、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或投资入股,以及从事有偿中介等情况;

7、配偶、子女经营个体、工商企业或承包、租赁工商企业的情况;

8、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

9、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10、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三)领导干部八小时外报告事项

1、本人因公务活动所收受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情况;

2、本人因特殊情况向本单位有业务联系的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借用的通讯、交通工具或其它财、物等情况;

3、本人外出旅游度假、探亲访友及参加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等情况;

4、本人在社会交往中与他人发生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等情况;

5、本人在外发生的纠纷(含交通事故)、打架斗殴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情况;

6、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的方式、内容及处理情况

(一)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按照职责分工逐级请示报告,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二)发现重大事项的时间和方式、地点和涉及人员以及人员伤亡救护的基本情况;

(三)重大事项的初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果;

(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五)人秘科接到报告后,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呈报主管领导,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有效控制和处理;

(六)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经局党组审核后,股级报局监察室,科级报县纪委监委。

三、纪律处分

(一)对不按规定或不如实报告单位或个人重大事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对隐瞒重大事项不报或报告不及时的,对重大事项发生单位负责人实行问责,待查明瞒报原因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知发生重大事项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责成有关人员做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

(四)对发现重大事项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