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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770K/2024-02890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长民发〔2024〕2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770K/2024-02890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12日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发文字号: 长民发〔2024〕2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县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长民发〔2024〕23号

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民政厅等十七部门印发的《吉林省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吉民发〔2024〕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县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健全基层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增进儿童福祉,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刻把握儿童福利工作的政治性,坚持儿童优先的基本原则,顺应新时代儿童身心发展特征,以保障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基本生活为基础,以营造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良好环境为目标,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儿童的浓厚氛围。

二、服务对象

(一)孤儿。是指父母双方均死亡或失踪;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

1.家庭困境儿童。主要指父母双方残疾(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和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智力、精神残疾,下同)或重病(病种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下同)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人民法院宣告失踪),另一方因残疾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包括低保和特困家庭儿童、建档立卡家庭儿童、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其他家庭困境儿童。

2.自身困境儿童。主要指因自身残疾(需持有残联核发的二代残疾人证)或身患重病,导致治疗、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和其他自身困境儿童。

3.监护困境儿童。主要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父母双方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服刑在押或强制隔离戒毒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孤儿、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部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侵害儿童、打拐解救儿童、流浪乞讨儿童和其他监护困境儿童。

要重点关注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中的农村单亲家庭儿童,将其纳入关爱服务范围。

(三)留守儿童。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留守儿童父母外出务工时限一般指连续6个月以上,偶尔回家探亲、休假的,不影响连续务工时间认定;外出务工地点一般指跨县域;无监护能力一般指符合重残、重病、失联、被遣送(驱逐)出境、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情形,经综合判断,确实难以履行监护职责。

三、任务举措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乡镇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要了解掌握政策法规,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政策。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要指导村(居)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儿童,应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监护人,并协助其纳入保障范围,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之前通过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报送动态信息。对本辖区内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留守儿童建立详实完备的重点对象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与重点对象包保责任制,全面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

(三)建立专访机制。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要对本辖区重点关爱保护对象进行每月专访,村(居)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生活、健康、教育等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入户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1次。

(四)加强心理关爱服务。各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要落实属地责任,指导村(居)儿童主任为有需求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其他儿童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发现儿童可能存在心理异常或行为失当的,要引导、协助家长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寻求专业帮助。

  

注:长生活保障联办发〔2019〕3号作废。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