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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9132T/2023-10968
分  类: 公共法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标      题: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9132T/2023-10968 分  类: 公共法律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白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标      题: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指南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08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指南

 

简介: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司法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围绕全县重点工作,聚焦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不断推进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我县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新格局。整合现有法律服务资源,在县司法局办公楼一层设立长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全县8个司法所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在77个行政村、10个社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室),建立9个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强化服务管理,创新“预约订单”线上模式,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人民调解等各项法律服务,满足我县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

地址:长白县长白镇鸭绿江大街98

长白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法律援助中心:0439-8236543

公证处:0439-8222528

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

长白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0439-8252029

马鹿沟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0439-6191060

金华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843981227

十四道沟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0439-8835791

十二道沟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0439-8852060

宝泉山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596712540

八道沟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0439-8887750

新房子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13704394082

一、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申请程序:

1.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2.向法律援助机构领取申请表,并按照申请表的内容填写,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事实和理由,家庭经济状况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或捺印;

3.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公诉案件外,申请人向中心申请代理有关的法律援助事项,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及证明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法律援助委托书,委托书上应有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签字或捺印,如受托人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出具有法定代理资格的证明;

  2)由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3)与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明材料;

4)自诉案件、再审申诉案件须提交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5)工伤索赔案件须提交工伤伤残证明(工伤认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书);

 6)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材料时,应提交材料原件及相对应的复印件,经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原件除外),复印件交法律援助机构留底。

4.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将填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递交给法律援助机构的接待人员后,由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经济审查和案情审查,认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法律援助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及申请异议的权限。

(二)法律援助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且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区域内法院及其它机构管辖的。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要获得法律帮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4.具有本市户口或在本市务工,且持有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员。

(三)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

 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农村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本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生活标准执行。经济困难的证明可由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出具。

(四)法律援助受理范围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交通事故、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8.因婚姻、继承及其财产纠纷主张民事权益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侵害主张合法权益的;

10.因购买使用农业生产资料受到侵害主张合法权益的;

11.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主张合法权益的;

12.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力的;

13.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14.在刑事诉讼中,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公民,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五)法律援助的形式:

  1.法律咨询;

  2.代拟法律文书;

  3.刑事辩护与代理;

  4.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5.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6.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六)法律援助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

2.《吉林省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热线电话:0439-8236543

二、公证服务

   (一)哪些可以公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如下公证业务:

1、证明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继承权、遗嘱、委托、声明等。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出生、生存、身份、国籍、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死亡、学历、经历等。

3、证明法律意义的文书

成绩单、专利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文书上的副本、影印本、复印本等与原本相符;译本与原文相符等。

4、其他公证事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二)公证申请程序

1、申请: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受理: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整或者有异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

4、收费:根据办理的公证事项,收取公证费用;

5、审批与出证: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经审批后应当出具公证书;

6、送达〔15个工作日〕。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三)申办遗嘱应向公证处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明;

2.遗嘱所处分财产的产权凭证,如房产证明、存款单、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行为能力不易判定的,应提供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4.遗嘱草稿或遗嘱。遗嘱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地址;

2)遗嘱人的婚姻状况,子女及其他继承人的状况;

3)遗嘱受益人姓名及与遗嘱人的相互关系;

4)遗嘱所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是否共有财产等);

5)对遗产处分和其它身后事务的处理意见;

6)有遗嘱执行人的,要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7)遗嘱书写的年、月、日,并由遗嘱人在遗嘱书上签名,不会或不能写字的,应在遗嘱书上捺指纹或盖印章。遗嘱书也可在办理公证手续时由公证员代书。

5.公证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申办声明书公证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身份证;

3.声明书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申办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被继承人(即死者)的死亡证明(须医院出具)、死亡注销证明(派出所出具);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被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4.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5.财产权力凭证:不动产权证书、银行存款的凭证(存单、存折等)、基金的凭证等;

6.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由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住所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

7.公证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证热线电话:0439-8222528

三、律师服务

   (一)律师的概念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执业基本原则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三)律师的业务范围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四)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五)当事人聘请律师须知

    1.律师聘请

当事人聘请律师请到正规的律师事务所聘请,通过当年度司法行政机关年度考核及年检注册的律师才有资质代理案件。所以聘请律师可以要求看律师的执业证书,并注意证书上执业律所的名称,以及律师执业证是否是当年注册的。

2.委托代理合同的签订

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委托的代理律师简要陈述案件的实事经过,需提供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提供书面材料,如不能提供书面材料的,由代理律师记录,然后由当事人签字。

委托代理合同由律师事务所同委托人签订,委托人不能亲自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需委托人出具委托书,刑事案件委托合同及委托书由本人或近亲属签订。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委托代理合同由法定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或委托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法院各执一份,委托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3.交纳代理费用相关内容

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委托后,依照《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代理费,交费后,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正式律师收费专用票据,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预收办案差旅费和文印费,律师不允许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代理费后,有正当理由提出解除委托,要求退费的应予受理,对于未开展代理活动的,应扣除税金后全部退费,对于已开展代理活动的,一般不予退费,属于当事人提供虚假事实或不予配合等原因致使代理活动无法进行的,不予退费。

4.其它须知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

5.监督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市级律师事务所由市司法局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市律师协会受理当事人因律师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投诉和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申诉。

    律师工作科热线:0439-8200798

    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热线:0439-8230159

    吉林丁海洋律师事务所热线:0439-8228446

四、行政复议

   (一)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二)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力、财产权力、受教育权力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行政复议收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申请行政复议须提交的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4.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五)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1.复议申请人应当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4.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6.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行政复议受理程序

1.申请人向长白县司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长白县司法局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长白县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热线电话:0439-8236833

五、行政执法监督

   (一)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种类

1.警告、通报批评;

2.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4.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5.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决定重要规定

1.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3.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4.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

6.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力;

7.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8.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行政执法监督热线电话:0439-8237005

六、社区矫正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长白县司法局负责刑罚执行工作,司法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二)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禁止令等规定,服从司法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时报告本人的工作、生活、家庭等情况,以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社会活动、日常表现等情况。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三)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

  按时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每月接受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分别不少于8小时。

   (四)社区矫正对象请销假制度

  遵守外出请销假制度,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请假外出的,要提前三日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外出。并应按时返回,返回后立即向司法所报告。

   (五)社区矫正对象监管

在社区矫正期间要接受社区矫正机构手机定位系统监管,在限定区域内活动,保持定位手机联系畅通,不得出现人机分离、关机和停机现象。

    (六)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监管的处罚

   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包括给予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等。

(七)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

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它未被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力不受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社区矫正热线电话:0439-8238070

七、社区戒毒

   (一)社区戒毒概念

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司法行政机关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二)受理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书,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依法接收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1.填写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登记表,并建立专门档案;

2.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报到后,向其宣读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宣告书,与其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并督促其履行。成立社区戒毒(帮教)工作小组,填写并报送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接收回执单;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负责组织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定期尿检检测工作,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教育矫治和公安机关依法裁决提供依据;

4.对已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要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提出阶段性目标。按规定家访或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谈心,了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思想、生活、交友情况,制作谈话记录;

5.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要对戒毒人员进行法制、禁毒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并开展心理疏导,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除对毒品的心理依赖;

6.实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药物治疗,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康复)治疗服务机构信息;

7.协助有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就学援助、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8.对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戒毒康复人员实行告诫。对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的人员,及时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和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9.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人员,经综合评估后,认为已经戒掉毒瘾的,报公安机关批准,予以解除。

   (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及帮教小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对象进行登记,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康复)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康复)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

1.生理脱毒。对尚未生理脱毒人员,由本人申请,经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同意,可以到指定的戒毒机构(门诊)进行脱瘾或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2.尿检要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对接受社区戒毒人员的定期尿检三年内至少22次。第一年为每月1次,第二年为每2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3个月1次;对社区康复人员的检测为三年内至少12次。第一年为每2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3个月1次,第三年为每6个月1次。对重点戒毒(康复)人员应实施不定期的突击尿检。

3.谈话(家访)要求。对列入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吸毒人员的谈话(家访)三年内不得少于12次。第一年至少每2个月谈话(家访)1次,第二年至少每季度谈话(家访)1次,第三年至少每半年谈话(家访)1次。

4.情况报告。社区戒毒人员至少每月向社区戒毒帮教小组报告1次戒毒情况;社区康复人员至少每2个月向社区康复帮教小组报告1次康复情况。

5.小结评估。社区戒毒帮教小组每季度对戒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社区康复帮教小组每半年对康复人员的康复情况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估。

社区戒毒热线电话:0439-8200967

 八、安置帮教

(一)安置帮教的概念

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即刑满释放、解除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工作。

  帮教对象是刑满释放5年内和解除矫正人员3年内人员。

   (二)安置帮教工作程序

    1.准备阶段

1)通知接受:县司法局安置帮教管理科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矫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所。

2)建立个人档案:司法所相关工作人员根据预防通知书对帮教对象进行登记并对帮教情况进行记录;

3)建立帮教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责任辖区民警、居()委会和刑释解矫人员亲属等组成。

     2.实施阶段

1)申报户口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道,并按照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2)落实见面教育,谈话、走访。

    3.帮扶阶段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做好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帮助、引导,协助刑满释放人员就业或解决实际困难。

    4.重点管理

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对列入重点帮教人员要定期排查走访,避免脱管、漏管,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安置帮教热线电话:0439-8200967

九、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概念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输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

   (二)受理范围

人民调解窗口受理调解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力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三)调解原则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力,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受理方式

    申请受理。纠纷当事人双方或者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所服务窗口(下称“窗口”)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询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受理范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应及时受理。普通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社区复杂、疑难纠纷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跨社区或在本区有重大影响的疑难纠纷由区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协调调处。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以及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不受理。

    申请受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双方当事人。纠纷当事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须说明谁侵犯了他的权益或者他与谁发生了争议;

    2.有具体的请求目的。纠纷当事人必须说明请求调解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

    3.有事实依据。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供申请所依据的纠纷事实,包括发生纠纷的事实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据事实;

4.申请调解的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组织主管和管辖。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如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主管职权范围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告知纠纷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要求解决,或主动联系有关部门并配合解决问题。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纠纷,如不属于该人民调解组织管辖范围或该人民调解组织与其他人民调解组织共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告知纠纷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或与共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组织协商决定由谁管辖或由一方受理,双方共同调解。

    (五)服务流程

  .宣读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力义务; 

  .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调解员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当事人教育,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各自权力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调解协议。 

  7.调解不成立的。对于一次调解不成立的,可以中止调解,告知当事人延期另定时间继续调解;对于经多次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在做好双方当事人稳定工作的基础上,终结调解,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或人民法院起诉。  

  8.调解委员会回访当事人。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和群众意见,巩固调解成果。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人民调解热线电话:0439-8238072

十、法治宣传

  普法办法治宣传办负责制定辖区内普法依法治理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乡镇、各部门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承担县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普法办主要负责制定和实施辖区内普法依法治理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2.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加强专业法的宣传;

3.检查、考核各部门和各乡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撰写法治宣传教育有关信息稿件;

5.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调研、总结推广经验。在各乡镇、各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发放问卷调查,充分征求广大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广泛征集各方面代表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需求,进一步增强我县普法教育工作的针对性;

6.承担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筹备法治宣传教育会议及重大活动;

7.参与指导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加强创新方式,借鉴好做法、好经验,结合自身文化特色,打造接地气、有特色的“民主法治示范村”。

法治宣传热线电话:0439-8238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