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根据《白山市农业农村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并保存归档,实现执法过程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相关物品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七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资料,由承办机构统一存储和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并按照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第八条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私自保存,应当在48小时内移交至本单位管理人员,统一存储和保管。
第九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进行归档保存,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文字材料保管时间一致。
第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