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政策咨询渠道:长白县畜牧业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439-8223839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畜牧业管理中心
2025年7月8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20〕6号)和《吉林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吉牧联发〔2024〕22号)要求,全面提升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效率,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控,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规范运行、全程监督”的思路,推进全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保障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安全。
二、全面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
(一)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从事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政府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各乡镇加强辖区内病死畜禽收集、运输和贮存场所的管理。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保险公司应凭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进行理赔。畜牧业管理中心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的监管。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3号)文件规定,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承担者。
(二)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按照《吉林省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吉牧联发〔2024〕22号)要求,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养殖环节病死猪(不含流产死胎)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猪体长小于50cm(含)的,补助不超过60元/头,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50元/头,县级财政补助10元/头;病死猪体长大于50cm的,补助不超过80元/头,其中省级以上财政补助不超过65元/头,县级财政补助15元/头。体长的量法:从猪两耳根连线的中点,沿背脊线到尾根的距离。
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800元/头,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80元/头,不可食用产品按90公斤折合1头计算。其中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50%。不可食用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率连续3个月高于5‰,应立即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动监e通”说明无害化处理率异常原因。
养殖环节病死牛无害化处理实行分档补助,病死牛体长小于90cm(含)的,省级财政补助80元/头;病死牛体长大于90cm的,省级财政补助400元/头。体长的量法:由牛肩端前缘至坐骨端的距离。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补助资金发放,将以“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的数据为准。
对发生疑似疫情、重大动物疫情或确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县畜牧业管理中心和县财政局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政府同意后进行补贴,相关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补助政策实施期限
2025年1月1日起至到2025年12月31日止。
四、加强执法监管
公安、畜牧业管理中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贩卖、运输、屠宰、加工、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提供虚假资料、虚报病死畜禽数量等骗取补助经费的,追回其套取的补助资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建立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五、强化社会群众监督
各乡镇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引导督促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等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