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做好地方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的意见※关于人口小县机构改革有关措施》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机构改革方案》,以及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对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组成部门(以下简称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为正科级,加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中医药管理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以下简称县中医药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
第三条将原县卫生健康局的工作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将原县医疗保障局的工作职责划入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
将原县卫生健康局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县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改设在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四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方面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组织拟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及公共卫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策、规划、标准,负责疾病预防控制网络和工作体系建设。
领导全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工作,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县级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相关机构审核。审核下级疾病预防控制局的监测预警等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指导开展监测预警、免疫规划和隔离防控等工作,建立上下联动的分工协作机制。
统筹规划并监督管理传染病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建立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系统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规划指导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风险评估工作并发布疫情信息,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的疫情信息通报和共享机制。
负责传染病疫情应对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工作,拟订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应急队伍、志愿者队伍建设,提出传染病疫情应对应急物资需求及分配意见。
协同指导疾病预防控制科研体系建设,拟订疾病预防控制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疾病预防控制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强化对全县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体系和网络,为维护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坚持将预防关口前移,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完善公共卫生重大风险评估、研判、决策机制,提高评估监测敏感性和准确性。优化资源配置,完善运行机制,坚持依法防控,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要求,推动构建常态化管理和应急管理动态衔接的基层治理机制,强化科研支撑体系,健全决策咨询体系,实现动态防控、科学防控、精准防控。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和放射源诊疗技术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及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落实《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六)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七)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贯彻执行生育审批、病残儿医学鉴定申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社会抚养费征收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政策性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八)负责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责任,并进行业务指导。
(九)指导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研究拟订妇幼保健、社区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在我县召开的国际性、国家和省、市、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加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长白等相关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制度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政策、规划、标准、办法。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十三)拟订和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的稽核工作和两定医药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拟订和执行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十五)组织拟订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十六)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拟订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八)代管县计划生育协会、县红十字会工作。 (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和医疗保障局(县中医药管理局、县疾病预防控制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