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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9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已经县政府2019年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829

(此件公开发布)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低保管理工作,科学测算和准确掌握全县城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切实保障全县城乡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吉民发〔20144号)、《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民发〔201539号)及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针对具有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户籍且提出低保申请的家庭和已享受低保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为是否应该享受低保和享受低保后的家庭差额补助水平计算提供依据。

第三条  县民政局与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本办法加强与规范本辖区内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配合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家庭经济状况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与家庭支出状况。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家庭财产主要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家庭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消费的全部开支。

第五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监狱服刑人员、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人员,由县政府根据有关原则确定。

第六条  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状况应采取信息核对、入户核查、民主评议。

(一)信息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民政局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口、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由县民政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可受县民政局委托代为通知。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二)入户核查。

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组成调查小组,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及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上记录调查情况并签署意见,由申请人(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三)民主评议。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以建制村(社区)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总人数为奇数,不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民主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宣讲城乡低保基本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

2.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采取现场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评议。

4.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根据现场评议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对民主评议争议较大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第七条  家庭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收入五个方面。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份和红利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抚、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费、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指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八条  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包括: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补助金、优待金、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及其他临时救助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  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享受的优待金、津贴、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对工作、学习优秀者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四)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公(工)伤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基本生活费用以外部分(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六)各级政府、社会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在校学生获得的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

(七)医疗救助补助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医疗费。

(八)领取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中的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

(九)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补贴、高龄老人津贴、残联发放的残疾人专项补贴、慰问款物。

(十)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居房和必要的搬迁费等实际支出部分。安居房和必要搬迁费的标准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十一)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职工、因征用土地领取一次补偿安置费的农民,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或征用土地领取补偿安置费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

(十二)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孤儿生活费。

(十三)独生子女家庭失独金。

(十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九条  家庭收入计算方法。

(一)工资性收入。核算方法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认定。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计算: 

1.以务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以本地区劳动力人均收入计算; 

3.以务工地区相同行业平均收入计算。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种植业收入以本县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本县去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以本县同等养殖(捕捞)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和捕捞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本县同行业去年平均产量核算。其他家庭经营性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情形按本县评估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租赁、转租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的,参照本县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计算。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投资股息红利等可以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证明计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计算。

(四)转移净收入。有实际发生数额凭证的,以凭证数额计算;有协议、裁决或判决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赡(抚、扶)养费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按照《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吉民发〔20144号)确定的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五)其他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申请人不能提供完整收入情况,且难以核准的,农村户籍比照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户籍比照最低工资标准乘劳动力系数核算。

第十条  家庭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具体有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计算方法。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计算;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计算;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的登记人认定计算;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计算;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计算。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状况测算标准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随着本县物价、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务工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进行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2018年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家庭收入行业测算标准

      2.2018年常见慢性病药费最低支出测算标准

      3.社会救助工作城乡居民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办法(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