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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826N/2025-00849
分  类: 综合管理;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标      题: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山0623环罚〔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826N/2025-00849 分  类: 综合管理;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标      题: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山0623环罚〔2025〕3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23环罚〔20253 

    

  袁振: 

  身份证件号码:220105xxxxxxxx1638 

  住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号 

  袁振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个人无收购废机油相关资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使用一辆江淮汽车,轻型箱式货车,车牌号为吉AF64N2收购废机油,货车上有1个铁箱,1个塑料罐,铁箱大约能装18桶废机油、每桶180公斤,塑料罐大约能装4桶,现场从吉AF64N2车辆卸出废机油13.5桶,经称重为2560kg按照《国家危险废名录》,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物代码为900-214-08。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4年11月16日现场拍摄的废机油现场图片及车辆照片4份,以上证据证明你个人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2.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调取的2024年11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1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3.你个人于2024年11月16日提供的身份证照片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9页内容,以上证据证明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 

  5.废机油称重单1份、称重器具检定证书一份及称重照片7份。 

  6.查封扣押清单及照片1份。 

  7.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照片及资质证书1份。 

  我局于2024年124日告知你个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2024年12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申请。2024年12月25日9时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县分局四楼会议室公开举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你提交的“扣押没收了2560kg废油,出售后顶罚款及应该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的证明材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旧法)的规定,本局依法不予采纳。 

  听证程序,有我局于2024年12月4日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山0623环罚(听)告〔2024〕2号)、《送达回证》及20241225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发现,未对个人无经营许可证收集废机油违法行为规定裁量基准,经我局调查综合认定:你家庭经济困难,违法时对该行为危害性认知低,并且是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整改,收购的废机油已得到合法处置,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从轻处罚。我局决定对你个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个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个人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个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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