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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826N/2025-05736
分  类: 综合管理;环境监管执法;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标      题: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山0623环罚〔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索  引 号: 11220623013568826N/2025-05736 分  类: 综合管理;环境监管执法;其他 ; 决定
发文机关: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分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标      题: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白山0623环罚〔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1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政处罚决定书 

    

  白山0623环罚〔20257 

    

  长白县东泰硅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松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23594485980E 

  地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八道沟镇硅藻土园区               

  长白县东泰硅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于2025年1030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28日白山市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单位北京境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八道沟镇硅藻土园区长白县东泰硅藻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现场陪同,主要检查该企业厂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尾气是否达标排放,该企业工作人员将非道路移动机械开至公司门前,技术人员使用便携式柴油车尾气检测仪JZHB-YQ-170设备进行现场监测,经检测数据显示正在使用一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发动机型号:WP10HG230E474)尾气监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疑似存在尾气排放超标行为。2025年10月29日北京境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检测报告,显示该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不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10月28日现场拍摄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进行检测的现场照片,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测排放污染物的真实性。 

  2.北京境泽技术服务公司2025年10月29日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ZHB-2025102123),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超标的真实性。 

  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供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第2页内容,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物超过限定标准。 

  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025年10月28日调取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10月30日调取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 

  5.你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授权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11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23环罚告〔2025〕4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所列情形。《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未对该项违法行为进行细化,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确定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