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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112206230135688507/2024-05213 |
| 分 类: | 直属单位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05日 |
| 标 题: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05日 |
| 索 引 号: | 112206230135688507/2024-05213 | 分 类: | 直属单位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7月05日 |
| 标 题: |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0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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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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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类型 |
处罚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首违不罚的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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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罚款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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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罚款 |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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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罚款 |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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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罚款 |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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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罚款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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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罚款 |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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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罚款 |
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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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罚款 |
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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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罚款 |
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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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罚款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有人自成立以来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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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罚款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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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罚款 |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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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罚款 |
客运经营者站外揽客、途中甩客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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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罚款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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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罚款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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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罚款 |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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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罚款 |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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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罚款 |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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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罚款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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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罚款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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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罚款 |
对水路旅客运输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或者报告义务行为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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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罚款 |
对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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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罚款 |
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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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罚款 |
对过闸船舶未按规定向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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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罚款 |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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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罚款 |
对个人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或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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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罚款 |
对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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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罚款 |
对船舶未随船保存自查记录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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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罚款 |
对船长未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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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罚款 |
船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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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罚款 |
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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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罚款 |
船员违反值班规则,未按要求值班交接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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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罚款 |
港口企业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防阵风防台风工作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港口企业自成立以来在港口所在地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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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罚款 |
对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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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罚款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建设单位自成立以来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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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罚款 |
城市公共客运驾驶员未随车携带服务监督卡的处罚 |
白山市交通运输局 |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其经营许可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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